江苏74家法庭推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作者:张宽明 发布时间:2014-10-16 浏览次数:2272
“除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由独任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对案件全权负责,直接定案,并制作、签发法律文书。主审法官、合议庭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审理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裁判错误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记者从省高级法院获悉,人民法庭这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10月15日在全省74家人民法庭启动。
据了解,省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全省人民法庭改革试点总体意见。意见明确,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以完善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为核心,以建立审判团队管理模式、改进院庭长监督指导方式为主要内容,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理顺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推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核心是放权。”据省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除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定案权力下放给独任主审法官、合议庭,无需院庭长签发法律文书。为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各地根据人民法庭的案件数量、案件特点、人员结构等因素,建立由主审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的“1+N+N“审判团队模式,明确审判团队的职责分工,为主审法官配足配齐审判辅助人员,减少主审法官的事务性工作负担,使其专心于审判核心事务。
“放权不是放任”,该负责人说,在还权于法官的同时,为确保公正司法,提升案件质效,《意见》强调要加强和改进院、庭长的监督指导方式。要求院、庭长要善于运用符合司法工作规律的方式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确保审判权依法、规范、公正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