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审判无锡模式”成可复制“标本”
作者:赵正辉 马雪梅 发布时间:2015-06-03 浏览次数:2276
近日,在环境保护部和中国法学会举办的全国“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研讨会上,“环保审判无锡模式”在全国报送的324件申报事例中脱颖而出,被评为制度创新最佳事例,是获奖事例中唯一的地级市法院司法审判经验类事例。
明天是世界环境日,也是我国新环保法实施后的首个“环境日”。雾霾、水污染、垃圾围城……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日益成为老百姓关注的话题。作为司法机关,如何发挥“正能量”,在依法严厉打击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的同时,更加注重环境修复,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家园?自2008年5月成立之初,无锡中院环保庭始终在创新探索。
“NGO组织环境公益诉讼全国第一案”、“异地生态修复全国第一案”等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性的案件,在无锡“破冰”。六年多来,无锡中院环保审判搁置理论争议,勇于争先,不断探索和实践环保审判领域的司法前沿问题,开创了我国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新局面。
现如今,“环保审判无锡模式”已经成为学界和理论界的共识,并与贵阳法院、昆明法院并称为推动中国环境司法前进的“三驾马车”。
无锡中院环保庭首任庭长赵卫民坦言,创新的原动力就是“最大化地保护生态环境”,环保审判紧盯这个不变的目标,“判无定势”,法官可以更灵活地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环境问题。正是在“环境保护优先”这种司法实用导向理念的指导下,“环保审判无锡模式”在实践中得以不断完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环境法学者汪劲评价:“无锡环保审判的一些精品案件已成为其他法院可复制的'标本',公益诉讼入法,无锡法院功不可没。”
大胆探索,公益诉讼原告任何人都可以当
2008年6月,还未满月,无锡中院环保庭就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检察机关第一次坐到了原告席上,当起了全国首个“民事公益诉讼人”。原来李某、刘某结伙盗伐了高速公路旁19棵树,刑事审判后,仅隔10分钟,民事公益诉讼开审。庭上,检察官称,二人盗伐造成了该路段防护林缺口,破坏了环境,容易使高速公路路面产生横向风流,给高速行驶的车辆带来安全隐患,损害了公共利益。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刘某二人补种同龄树木,并管护一年半。
这个案件突破了“检察院机关可不可当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的问题,揭开了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神秘面纱。“第一案”去年11月被收录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得到了最权威的认可,但赵卫民现在回忆起来仍有些感慨:“创新有些'胆大妄为'。但没办法,摸着石头过河,谁胆大谁才能走得更远。”
原来“太湖水危机”之后,无锡中院设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在当时,这是江苏省第一家、全国第二家环保庭。“上级法院没有任何规定或指导意见,同行之间没有任何可借鉴的经验。”赵卫民说,成立之初,有人担忧,无锡环保庭的命运将会如何?谁也不知道未来的路往哪走。
相较于成熟的传统审判,那时的环保审判仍是新兴事物,处于需要创新法律思维和审判方法的探索阶段。当时的法律明确限定了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但恰恰环境不会为自己“代言”,往往受到侵害却得不到保护。
“环境案中,谁做原告最放心?”直至今天,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仍争论不休。早在成立之初,无锡中院有些“激进”地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此后的司法实践中,无锡中院环保审判就在验证一件事,“一些社会团体可以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赵卫民说,2009年8月,江阴法院审理的“NGO组织环境公益诉讼全国第一案”,就是一个“外地人”--中华环保联合会到无锡打官司,也有了公民个人,后来甚至连环保局等行政部门也冲到了第一线,当起了原告。
“无锡环保审判用实战的方式告诉大家,探索没什么可怕。”赵卫民说,新民诉法出台,将公益诉讼制度在法律上肯定下来,可以说无锡法院前期的实践经验没有被淹没,推动了立法。
环保至上,不是一判了之更重环境修复
“谁担任原告,不过是环保审判开了个门而已,最根本的是要解决生态环境的修复,想方设法让环境破坏者承担修复责任。”无锡中院环保庭副庭长周科说,以往损害环境的刑事案件大多抓人判刑,一判了之,修复环境的事都扔给了政府,政府花了很多钱来修复治理。
为了打破这种局面,无锡创新环保审判,始终坚持修复责任原则,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甚至可以采取一切司法手段和方法。在这种审判理念的支撑下,“异地生态修复全国第一案”在无锡审结。2012年,中华环保联合会状告无锡某景区管理委员会,未经批准占用并改变林地用途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滨湖法院调查审理后认为,涉案地块恢复原状已不可行,创新地采用了异地补植方式进行生态修复,探索了环境污染者、生态破坏者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多样化,丰富了司法实践。
汪劲说,这个案件了产生“蝴蝶效应”,被法学界认为是可复制的“样本”,也被最高院公报收纳。“环境修复只要想到,就应当做到,就怕你想不到。”
赵卫民坦言,一般人看来,锡山盗伐林木案、滨湖非法捕鱼案等,案子并不大,但法院采用了民刑并用的双重制裁,不仅判了刑,还要补植、投放鱼苗,这些都透露出一个信号:环保至上,即便是普通的环境侵权民事案件,法院也会主动考虑环境修复责任,谁也逃不了。
现在,谁破坏环境谁承担责任,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依照“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的理念,要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最严的法治、采用最严厉的打击手段,让破坏环境者不敢再犯。
提前介入,“第一时间”制止破坏行为
新环保实施前,环保行政执法难,因其手段单一、不足被调侃“没长牙”。2008年,滨湖区某铸件厂未报环保部门审批,擅自生产经营,并向太湖排放污染物,环保部门查证属实后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该厂对此置若罔闻,继续生产。滨湖法院受理该案后,大胆创新,立即向该铸件厂下达“禁止令”,要求其立即停止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明确告知违反后将被追究的法律责任。
“禁止令”仅是无锡法院建立环境司法提前介入制度中的一种。周科介绍,一般来说,环保行政部门在查处一个环境损害行为,从立案到依法执行,走完整个环节大概要8至11个月。与其他案件不同的是,环境案件“污染容易,修复难;违法成本低,修复费用高”,一旦环境被污染、被破坏,时间越久越难修复,而且容易产生“连锁反应”,形成次生污染,因此破坏环境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但行政机关执法强制措施弱、调查取证难。
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无锡法院变“单打独斗”为互相支持,2006年7月,创立了环境司法提前介入机制,与行政部门联动,建立环保“同盟军”。环保等部门在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初期,就可申请法院对违法者采取强制措施,“第一时间”制止破坏环境行为继续实施,此举将审判关口前移到了环境损害发生的早期阶段。周科介绍,目前,这一制度已在全市全面实施,使环境破坏事件的处理实现了行政与司法的无缝对接。
七年来,无锡两级法院为环保行政部门提供司法提前介入服务案件近百件,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不仅彰显了行政执法权威,也实现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健康与安全的目的。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法官呼吁,保护环境,人人有责,需要你我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