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日清晨天刚朦朦亮,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女法官臧佩荷一行来到辖区九龙口镇收成村被执行人陆某家,就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进行协调。

 

申请人董某是被执行人陆某相邻村亥河村的村民,201047日上午被执行人陆某驾驶电动车行至董某家门前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董某发生相撞,致董某受伤并构成伤残。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陆某负主要责任,董某负次要责任。2011年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决陆某赔偿董某各项损失3万多元。后因陆某未能赔偿,董某今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局臧佩荷法官接到案件后,并没有简单地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而是先与被执行人陆某联系沟通,详细了解原因。执行法官了解到,陆某并不是不想赔偿,而是实在没有赔偿能力。陆某家境困难,仅靠平时种的几亩薄田来维持生活。执行法官同时了解到董某家人多次到陆某家里讨要赔偿款,因没有着落,双方常发生口角和冲突。

 

了解双方情况后,执行法官决定主动上门协调该案件。经过联系,执行法官同时邀请了当事人双方所在村的村干部一起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过执行法官和村干部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董某做出让步,同意陆某仅赔偿医药费,其他予以放弃。陆某所在村的村干部及亲朋好友现场凑齐医药费并交给董某。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董某和陆某握手言和,该案以和解的方式结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近年来,建湖法院加大执行案件和解的力度,力求在执结案件的同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结合。该院执行工作也步入良性发展的趋势,已连续两年在盐城市执行条线年终考核中排名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