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于200865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战略纲要》),这标志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并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省法院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8月26日上午,省法院在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发布。

一、制定《实施意见》的背景

    当今世界,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改革开放30年来,虽然我国经济发展成就举世瞩目,但是发展方式还比较粗放,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缺乏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发展效益远低于国际先进水平,并日益面临着资源和环境的压力和制约。面对国际国内新的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及时提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并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国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国家战略,是我国继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之后的第四大发展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缓解资源环境约束,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具有重大意义。

   《战略纲要》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特别强调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体系中,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这是《战略纲要》从全局性和战略性高度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出的全新定位,对于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创新、激励创新、促进运用、繁荣文化和规范市场,为创新型国家、创新型省份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文化环境进一步明确了方向。

    最近,省委、省政府提出,江苏要重点突破制约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知识产权瓶颈,加快实现由“江苏制造”向“江苏创造”跨越,大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争取在创新型省份建设上取得更大进展。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型省份的战略要求, 认真贯彻执行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省法院制定了《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从起草到成文历经二个月,经过反复推敲、多次修改。其内容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明确重大意义。《实施意见》充分阐述了人民法院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并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重大意义。强调这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省份的迫切需要,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举措,是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学习和贯彻好《战略纲要》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中心工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全省各级法院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从实施国家战略的高度上谋划和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要积极支持国家、本省以及本地区创新体系建设,推动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二是把握战略精神。《实施意见》把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内容和精神实质,从司法保护层面上对《战略纲要》进行了全面、深刻的解读。明确规定了全省法院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并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从利益平衡以及实施战略的整体要求出发,提出要正确处理好五个方面关系,即正确处理好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公众利益的关系、激励创新与鼓励运用的关系、加大保护与适度保护的关系、国际影响与平等保护的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实施意见》还明确了司法保护的五项重点工作:一是完善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二是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和产业化。三是加大保护和惩处力度,提高权利人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四是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合理界定权利界限,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五是培育知识产权文化,加强司法宣传,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三是体现两个结合。《实施意见》一方面体现了当前我国、我省经济发展形势和工作大局的要求,反映了创新型国家、创新型省份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求;另一方面体现了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和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是国情与省情、宏观与具体的有机结合,具有鲜明的时代性。

四是细化工作措施。《实施意见》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审判工作实际,从依法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研究、落实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加强司法宣传、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七个方面,对《战略纲要》中涉及人民法院司法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和战略措施进行了细化,提出了 36项具体措施。在依法服务大局方面,规定了围绕创新型建设的司法需求开展审判工作和司法建议工作、加强与创新主体的联系等内容,提高依法服务创新型国家、创新型省份建设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鼓励和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方面,根据战略确定的七项专项任务,明确要求加强对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以及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特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并就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以及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采取各种临时措施,加大民事赔偿和制裁力度,强化诉讼调解,防止权利滥用等方面规定了相应的措施。在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方面,规定了稳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内外部协调机制,完善审判管辖体制和专家咨询制度等内容,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和整体保护效能。在加强知识产权战略调研方面,规定了加强战略研究,积极参与立法专项调研,制定规范性意见等内容,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在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制度方面,规定了进一步公开规范性意见、加强文书上网工作,以及邀请社会公众观摩庭审等内容。在进一步加大司法宣传力度,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状况和典型案件的宣传、报道,并积极参与知识产权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等措施。在进一步加强审判队伍建设方面,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强审判组织建设和职业化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审判业绩评价指标,以及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等。

三、关于《战略纲要》及《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多年来,我省法院十分重视并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依法审结了大量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据统计,自2005年至2008年上半年全省共审结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4588件,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遏制和打击侵权行为,鼓励并促进成果创造、运用、管理以及先进文化的传播,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司法保护机制,我省法院还积极开展并稳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事审判 “三审合一”试点工作;适时扩大专利管辖法院和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基层法院范围;加强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工作以及司法调研、宣传等工作。我省法院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目标与具体措施,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精神相符,目标方向一致。《战略纲要》的出台,为我省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同时也对司法保护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我省法院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认清形势,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司法保护工作,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为切实贯彻落实《战略纲要》和《实施意见》作出更大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