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高速公路意杨”引发环保公益第一案

我省原告席首现“民事公益诉讼人”

 

  高速公路边19棵意杨树的盗伐,给两位打工者带来的不仅是有期徒刑和罚金,更成为公益诉讼的被告身份;而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首次以“民事公益诉讼人”的创新身份予以起诉??昨天上午,锡山法院东北塘法庭,我省首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新鲜登场。

  这是200856,我省无锡市中级法院成立全国首个环境保护单设审判庭以来的首起公益诉讼,它的出现,为“寂寞”的环保公益诉讼“死水”带来阵阵涟漪,更为尚处于立法空白的司法实践提供新鲜摹本。

盗伐者:判刑、罚金还得栽树

  来自安徽的个体搬运工李华荣,来自邳州的个体收旧者刘士密,因结伙盗伐沪宁高速公路旁意杨树19棵(树龄10年)共计3.9立方米618日上午9,锡山区检察机关首先以“盗伐林木罪”对两人提起刑事诉讼。

  锡山区法院判处李华荣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判处刘士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事审判后,仅隔10分钟,民事公益诉讼开审。庭上,检察官诉称,已有十年树龄的19棵活意杨树惨遭砍伐,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90元,因该树木是种植在高速公路旁的防护林,而道路两旁的防护林能有效地调节空气流动方向、改善路面风流环境,减小路面横向风流的强度,从而保证高速行驶车辆的安全,19棵成年活意杨树被盗伐后已造成该路段防护林缺口,破坏了防护林的完整性、破坏了环境,容易使高速公路路面产生横向风流,给高速行驶的车辆带来安全隐患。两名被告的行为已损害了公共利益。

  锡山区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起诉要求,判令李华荣、刘士密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无锡市锡山区农林局指定范围内共同补种意杨树19棵(相同树龄),并从植树之日起管护一年六个月。

两被告供认不讳后悔不迭

  审理过程中,两被告对盗伐行为供认不讳。当审判长法庭讯问李华荣时,他的回答是“我错了,半夜里被人叫出去,糊里糊涂就犯了罪。迟了!”而刘士密则一直低着头:“没想到路边的树对环境有用的,这钱不该赚!……应该补种上。”

  今年47岁的李华荣是小学文化,而53岁的刘士密则是文盲。法律知识的极度匮乏,使他们糊涂犯罪,接受审判时追悔莫及。他们说得最多的是:“没想到高速公路旁的树,对环境有这些作用!”

原告席首现民事公益诉讼人

  记者注意到,民事审判法庭上,与被告相对的原告席上,赫然立着“民事公益诉讼人”的牌子。

  为什么检察机关能够充当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锡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龚磊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些树木权属是农林局,但农林局没有提出诉讼请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龚磊解释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比如,在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如果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需要维护,就由国家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烟草致害健康损害赔偿案、麦当劳垄断经营案,也都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出的。

  检察机关为何不以原告身份出席?龚磊说,因为如果是原告身份出席,会遭遇法律上的难点:首先,被告反诉怎么办?检察机关的职能决定着,不应成为反诉对象。第二,如果检察机关以原告的名义对被告提出经济赔偿的诉求,那么经济赔偿款给谁?这又带来新的问题。此外,检察机关作为原告,谁来抗诉?他认为,检察机关以“民事公益诉讼人”身份出席,可以避免“原告”身份带来的法律尴尬。

  记者注意到,合议庭宣判前也特别强调,由于检察机关的特殊身份,该案不适用“调解”程序。

 

追加公益诉讼更是法律威慑

  据了解,该案件是否要进行民事公益诉讼,在检察机关也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刑事审判足矣,顶多刑事附带民事。而另一种意见认为,仅仅刑事审判太轻,单独把民事公益诉讼独立出来,不仅让被告对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更是对全社会的一种法律震慑。

  无锡市检察院民刑监督处一位负责人透露,区检察院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请示一直递交到市和省检察院,最后获批。

司法试水的现实意义

  无锡率先在全国成立的环保庭成立400多天,一直寂寞“无案”登场。这个“第一案”,具有诸多的突破意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建聪告诉记者,对于检察机关是否能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立法是空白。在立法空白的情况下,该案是在司法实践中试水先行。

  记者了解到,2008年,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的《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涉及侵害环境公益的民事案件,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这无疑,为检察机关担当了此次公益诉讼主体,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

  另一个突破在于,公益诉讼进行“公益”诉求。龚磊分析说,如果是索要赔偿,那么赔偿额给谁?检察机关显然不合适。而该案件,要求被告对破坏的生态予以恢复重建,不仅是“以一还一”的思路,也是还公益诉讼之本意,以行动强化全社会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无锡中院环保庭庭长赵卫民也坦言,这起案件相对取证简单,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索赔的诉求。而如果遭遇水污染,调查取证将成几十倍增加;比如一个村庄的土地生态遭到污染破坏,赔偿到底给全部村民还是给村集体所有?这些难题,都需要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继续摸索。

公益诉讼仍需全社会支持

  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院副院长万鄂湘就专门为“公益诉讼”鼓与呼,他呼吁,要在中国尽快建立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而当务之急首先要修改民事诉讼法,解决谁来代表原告起诉的首要问题。

  “我们的立法已经落后了。”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方明呼吁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公益诉讼制度,并明确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为公益诉讼主体之一。此外,检察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实施侵害人提起禁止侵权、赔偿受害人损害的民事诉讼。

  本报记者 沈峥嵘

 

2009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