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出台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禁止性规定
发布时间:2004-03-02 浏览次数:2668
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为进一步深化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杜绝司法腐败现象发生,不断提高社会对法院和法官的公信度,该院出台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十二条禁止性规定》。同时为了更好地接受社会对该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积极地引导当事人依法诉讼,还将十二条规定在一楼大厅进行公示。该规定的具体内容是: 一、法官不得为律师介绍案件或者其他代理业务; 二、法官不得为律师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 三、法官不得为律师私下引见案件承办人及其合议庭成员或者提供上述人员的私人联系方式; 四、法官不得带律师或者接受律师安排的交通工具及费用到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案件; 五、法官不得在办公室以外的地方(异地外出办案除外)私下会见自办案件的律师; 六、法官不得在办案中与律师“三同”(同行、同吃、同住,费用由其支付),确需同行的,必须办理批准手续; 七、法官不得接受律师的吃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娱乐、旅游等活动; 八、法官不得接受律师的钱物和礼品,未能拒收的,无论价值大小均须向部门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登记上缴; 九、法官不得向律师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以及要求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费用; 十、法官不得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享受律师提供的优惠; 十一、法官不得委托律师代购物品或者办理其他私事; 十二、法官不得与律师结拜兄弟或者认儿女亲家。 |
文章出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