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审结一起跨省贩卖毒品案,涉案被告人镇江陈某、武汉刘某、廖某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武汉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2003年4月上旬,陈某打电话给廖某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廖某和刘某商量后,便找到武汉梁生(化名),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75克毒品海洛因。4月12日上午9时许,三人从武汉市携带上述毒品至镇江市,陈某派其妻将廖某接至其小姨子家中,经验货、议价后,廖某以每克250元的价格将75克毒品海洛因卖给陈某,共计得款18700元。当刘某、廖某、梁生到该市某招待所清点毒资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被缴获全部毒资。
  当天下午2时30分左右,陈某在镇江市江滨新村菜场和市染料厂附近,先后向吸毒人员王某、杨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5克和6.607克,分别得款200元和2600元。4时30分左右,陈某在江滨新村1幢车库许某家吸毒时被抓获。4月22日,公安机关从陈某租住地江滨新村77幢108室搜缴毒品海洛因1.748克。
  京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为贩卖而购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刘某、廖某、梁生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积极筹集毒资、组织毒品,被告人廖某联系和直接贩卖毒品,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梁生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作出了前述判决。


文章出处: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杨维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