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始终重视未成年人的犯罪教育和挽救工作,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不断适应形势需要,有的放矢地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强化维权意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预防和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上取得了明显的成绩。2003年,该院共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9件,判决未成年人犯罪13人次,其中未成年人盗窃案件占80%以上,较之去年,案件和犯罪人数有所下降,案件类型也趋单一,为创建“平安润州”打下了基础。  
  该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注重庭前详细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轨迹及导致其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寻找“感化点”,在提审时抓好教育关,指出其错误,言明其危害,帮助其认罪悔过。同时做好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的沟通教育工作,要求家长配合法院,共同做好被告人的帮教转化工作。在庭审中,该院增设了法庭教育,由公诉人、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从不同角度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寓教于审,促其悔过自新。审判长就其犯罪的事实、性质、造成的危害后果,进一步对其进行教育,并为其指明今后努力方向,勉励其树立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法官始终坚持做到语气平和,耐心启发,保持庭审气氛和缓,打消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心理和对抗情绪,使未成年被告人真正感受到法院在向其伸出挽救之手,关爱之心。如在审理被告人周某、汤某等七人抢劫案中,虽然七人中仅被告人周某、汤某两人系未成年人,但由于本案涉案人员年龄均在二十岁左右,承办法官精心组织了庭审教育,深深地打动了每一位被告人,均表示自己将在以后的服刑中,洗新革面,重新做人。为了体现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该院依法对未成年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注意适用非监禁刑,对罪刑轻、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具备帮教条件的初犯、偶犯,坚持依法适用缓刑,并严格落实缓刑考察帮教制度,预防未成年缓刑人员重新犯罪。
文章出处: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孙彩萍、吴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