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城中院向盐城市政府提交了关于对拆迁和征地行政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盐城市长赵鹏充分肯定了该院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的做法,并作重要批示:“法院的这份调查报告质量很高,所揭示的问题很有针对性,所提建议也很好。规范拆迁、征地行为,刻不容缓。”
  近年来,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盐城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方面的任务越来越重,所引起的行政纠纷也越来越多。盐城法院在审理此两类案件中深刻认识到:拆迁和征地行为与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关,矛盾非常容易激化,并且每个案件往往涉及一群人、一个区域,很容易引起群体上访。加之行政机关在拆迁和征地工作中存在一定的违法行为,法院依法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很有可能引起连锁反应,引发更多的群众翻政府在拆迁或征地工作中的“老帐”,造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上访。
  该院从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进行了充分的专题调查,分析了发生拆迁和征地行政纠纷案件根本原因,在此基础上,向政府提出了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这两方面纠纷的四个积极建议:
  一、要强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特别是行政机关的领导同志,要带头坚持依法行政。在拆迁和征地等这些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大局稳定的问题上,有关地方党委、政府作出决策时,一定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要认真听取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意见;有关事项一经会办确定以后,要责成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或办事机构,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分头实施。既要有利于地方经济建设,又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既要提高工作效率,又要坚持依法办事。要通过决策民主化、行政法制化,努力减少政府在拆迁和征地工作中的失误,大力提高政府效能。
  二、要加强对政府拆迁、征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政府拆迁、征地管理部门的一些工作人员还不熟悉与拆迁、征地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包括应该掌握的法定的拆迁、征地程序和在各个不同时期进行拆迁、征地应该掌握的政策界限,致使在拆迁、征地中发生的个别“小问题”,演变成党委、政府和法院工作的“大难题”。因此,要重点组织拆迁、征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使之自觉地依法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实际工作中要做到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内提高办事效率,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处理各种疑难问题,以此保障和促进拆迁、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三、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拆迁、征地。拆迁工作中,应完备以下程序:1、要申领和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包括同时审查拆迁人的资格。如果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还应当先行办理土地征用手续。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要发布公告,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予以公布。3、当事人拒不签订拆迁协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申请作出裁决,并要在裁决中载明:补偿的方式和补偿金额或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权和诉权。4、在裁决规定的期限未搬迁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拆,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拆。
  在征地工作中,应当完备以下程序:1、要办理用地审批许可手续,严禁未征先用。2、要先后两次发布公告。第一次,在征地被批准后,应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二次,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应由有关地方政府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3、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监督土地补偿费用的支付,严禁非法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四、要规范、统一拆迁、征地的补偿标准。重点要规范、统一拆迁补偿标准。对城郊结合部的房屋拆迁,政府尚未就拆迁补偿标准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地方政府对所属乡镇拆迁补偿标准各不相同。特别是有些地区所处位置、群众生活水平等因素大致相近,若标准差异较大,很容易增加拆迁工作的难度,引起拆迁纠纷。因此,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对近郊、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尽快出台一个补偿安置标准,统一城乡结合部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对于房屋拆迁面积的计算,应当按照房产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不宜重新丈量,防止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对于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不应补偿的,坚决不能予以补偿。房屋成片拆迁的,执行补偿标准应当保持前后一致,不能让先拆迁的吃亏、后拆迁的讨便宜,更不能让主动拆迁的吃亏、无理纠缠的讨便宜。
  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在各市、县范围内,依照《土地管理法》和省人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规范统一,要防止在相邻的乡、镇,甚至在同一乡镇,出现补偿标准不一的现象,从而引发征地纠纷。
  目前,盐城国土、城建等有关部门依照赵鹏市长的批示,认真组织学习了法院提交的该司法建议,并迅速开展整治规范拆迁、征地行政行为的活动,及时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文章出处: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