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刚才承办人汇报,我们对这起贪污案件所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罪名确立没有任何异议,针对合议庭在本案量刑存在极大分歧,我们从本案的侦破过程、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主案犯现在所处的情况以及充分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本案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效果分析,我们提出如下建议请各位审委会委员能给予充分考虑……”这是78日下午,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为民受邀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对讨论案件所发表检察建议。

 

睢宁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们围绕吴检察长检察建议,结合案件审理中所查明的犯罪事实,主案犯目前状况、法律适用、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作用等各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充分讨论,在检察长退席后进行表决,最终采纳了吴检察长的量刑建议。

 

这是法、检两家会签司法改革意见后,睢宁检察长首次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意见,法院对于有重大分歧的刑事案件、民事、行政案件,在审判委员会召开前三天,将开会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书面通知检察院,检察院接到通知后检察长或其委托的副检察长应当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并发表法律监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