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盐城中院对本院公开开庭审理的全市首起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周为海获赔42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为海系盐城市一摄影爱者好,为出版“盐城人文景观”明信片,拍摄了一组反映盐城人文景观的照片,并于1999年10月由国家邮政局发行。中国江苏网系江苏省互联网新闻中心主办的重点新闻网站,在其旅游频道中介绍革命老区盐城时,使用了周为海所拍摄的三幅照片“新四军重建军部纪念馆”、“神奇的五谷树”、“东台西溪风景区”,但并未署明该三幅照片的作者,也未向周为海支付报酬。在周为海提出异议时,中国江苏网加署了作者姓名后又在网页上删除了使用的三幅照片,但未就侵权一事达成协议,周为海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0000元。
  盐城中院经审理认为,周为海对三幅作品享有著作权,由周独立完成,凝聚了作者的创作智慧,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摄影作品。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三幅摄影作品在网上传播,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对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被告的使用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而且其行为具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问题,从两个方面加以确定:一部分是损失的赔偿,鉴于原告所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被告的获利均无法确定,因此采用定额赔偿。主要参照合理预期收入及作品的艺术性、侵权行为性质、时间、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参考中国江苏网的稿酬标准,周为海与盐城邮政广告公司所签订的照片使用协议书,三张照片预期收入定为900元。原告所拍摄的作品中的三幅均为静态,其艺术性一般。被告的侵权行为主观并无恶意,讼争的照片对被告网站的点击率的提高及因此而扩大广告的影响较小,客观上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未造成重大损失等因素,侵权赔偿额酌情按预期收入的3倍计算。另一部分,对原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考虑到原告的调查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开支,酌情判定被告支付1500元。综上判决被告新闻中心赔偿原告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失42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章出处: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