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法院反映当前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现象呈上升趋势
发布时间:2004-04-19 浏览次数:2438
一是被执行人、被申请人法律意识淡薄,故意逃避债务。在办理被执行人为常州市武进湖塘晨阳布厂的系列执行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明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是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为逃避执行擅自将法院查封的36台剑杆织机以37.1万元的价格转卖给案外人,致使总标的达177万元的8件执行案件无法执行。
二是申请人自我保护差,举证意识不力。部分申请人在法院受理执行后,就不再关心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甚至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特别是查封财产时,也未能及时掌握情况向法院报告。上述非法处置查封财产事件中,就有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同在一个镇、一个开发区的,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未能及时报告,导致案件难以执行。
三是案外人贪图便宜,接收查封财产。该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查封了武进区龙城自行车有限公司的部分厂房,立案执行后,案外人常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私自达成转让协议,买受包括查封财产在内的厂房并出租给他人使用,为被执行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提供了方便。另外,法院对该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该院曾于1998年10月对执行过程中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被告人言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当时社会效果十分明显,但近年来未对此类犯罪进行有效打击,致使查封财产被非法处置,部分案件无法执行。
文章出处: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