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中院民三庭审结了房某诉无锡市傣妹麻辣涮火锅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房某系个体工商户芜湖市傣妹麻辣涮店(以下简称芜湖傣妹)户主。芜湖傣妹于2000年10月取得“傣妹”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餐馆。经商标局批准,房某又于2002年10月受让了“傣妹”商标权。房某先后在芜湖、镇江、南京、苏州、扬州、上海等地共开办了10余家傣妹麻辣涮店。被告无锡市傣妹麻辣涮火锅店(以下简称无锡傣妹)自2001年7月成立,已在无锡开办了3家火锅连锁店。原告房某认为无锡傣妹将其注册的“傣妹”商标作为企业的字号,并在其店面及宣传上突出使用,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使其不得含有“傣妹”字样、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被告无锡傣妹认为,其“傣妹”字号有自己独特的创意来源,投资人因无锡傣王宫酒店而产生了“傣妹”创意,且其企业名称经工商核准属合法使用。无锡傣妹在店面招牌、服务员服装、点菜单等方面均与原告存在明显差异,不会产生混淆。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锡傣妹在店面及宣传上突出使用“傣妹”字号的行为客观上足以使消费者对原被告的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构成商标侵权。但因原告房某未能证明“傣妹”商标由于原告的经营使用而在无锡地区的相关消费者中得到了普遍认知并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出于竞争的恶意在无锡注册登记了现有企业名称,故被告的注册登记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故法院判决:无锡傣妹立即停止突出使用“傣妹”字样进行经营、销售、宣传的行为,并向房某赔偿损失1万元;驳回原告房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因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引发的纠纷。由于商标权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负责核准授予,而企业名称权却由地方各级工商局负责核准,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分属不同的主体的情形,因权利冲突而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时有发生。法院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在遵循保护在先权利的一般原则的前提下,也应当注意判断被告是否存在着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本案中原告对于“傣妹”的商标专用权虽然先于被告对于“傣妹”的企业名称权取得,但由于原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存在着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并更改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
    
文章出处: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