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法院少年审判成效显著
发布时间:2004-04-22 浏览次数:2522
一、专门合议庭与陪审合议庭相结合
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方式明显与一般刑事案件不同,少年刑事案件要求注重庭前调查,注重庭审中的教育效果,注重庭审后的审判效果的延伸等等,该院针对少年犯罪案件特点,一方面成立少年犯罪案件专项合议庭,由少年审判工作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组成,充分发挥合议庭成员的专业技能,用准对少年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保证少年审判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对富有教育意义、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群众较为关注的典型案件,邀请团县委、关工委等部门人员作为特邀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听取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少年犯罪案件处理的看法和意见,提高了少年审判工作效果,同时增加案件审理透明度,扩大社会对少年审判工作的了解,保证少年审判的社会效果。
二、庭前教育与当庭帮教相结合
少年合议庭受理案件后,首先取得准确无误的背景资料,了解少年犯的犯罪原因和动机、个人简历和成长环境。在庭审前,用身边的人和事,抓住少年犯的感触点,以其易于接受的方式,对失足少年进行心灵的洗礼。在开庭中通过公诉机关、监护人或近亲属有的放矢的教育,寓情于法,寓理于法,让犯罪青少年产生自责心理,自觉痛改前非,真正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审判效果。
三、当庭帮教与跟踪回访相结合
在通过审判活动进行帮教的同时,该院少年合议庭全体成员坚持跟踪回访制度,建立少年犯档案,确立帮教责任人,每年会同团县委、县关工委等部门对少年犯进行统一回访。对判处实刑的少年犯建立学校、家庭、少管所互相配合的帮教网络,对判处缓刑、管制、免于刑事处分的少年犯建立学校、公安、社团、家庭互相配合的帮教网络。对实刑少年犯由维权帮教中心和少年合议庭坚持每年回访、考察两次以上,对其他少年犯由少年合议庭每年回访考察一次以上。确定少年犯帮教期间,建立少年犯日记汇报制度。这些措施的实行极大地提高了帮教工作的效果,该县新安镇昌桥巷被告人汪某2001年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在帮教人员的监督教育下,汪某重返校园共写了一千多页的日记,去年以优异的成绩超过灌中录取分数线,目前已成为县第二中学一名成绩优异的高中生。
四、帮助未成年人与帮助家长相结合
家长教育子女的方式、方法是否得当,家长本身遵纪守法相与否,都会对青少年产生重要影响。在农村,由于不少父母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对子女疏于管教甚至教唆、放纵犯罪。针对这些情况,该院结合审判工作,有针对性的对犯罪青少年的家长进行未成年矫治指导,提高家长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水平。通过大量的工作使许多家长懂得了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和行为特点,初步掌握了青少年犯罪的表象。许多家长改变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能够主动深入分析子女违法犯罪的本质原因,积极教育感化失足子女,为防止和减少少年犯罪创造了重要条件。
五、惩罚犯罪与维护权益相结合
对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人身权利的犯罪,该院依法严惩绝不手软;对犯罪行为造成受害人的物质精神损失,采用附带民事赔偿的方式依法予以赔偿。对于受害人和被告人均为未成年人的案件,一般坚持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量刑。对少年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将审判的重点放在营造有利于少年成长环境、根除不良侵害行为上。通过对案件的迅速审判,让少年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护,不法侵害行为及时得到制裁,促进有利于少年健康成长社会环境的形成。
六、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相结合
该院坚持认真做好与团县委关工委等部门配合,深入学校、农村、社区,做到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的结合。合议庭成员担任多所中小学的法制校长,按照四五普法计划的要求,在广大青少年中进行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建立了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以县重点中学、小学为基础,建立覆盖全县各类中小学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实行专职法制教育辅导员或兼职辅导员相配合。开通了青少年维权热线电话,及时接受解决家长、老师、同学和其他人员提出的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法制宣传、法制咨询、法制维权等有关方面的问题,增强了全县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
文章出处:连云港中院、灌南县法院
文章作者:李青春、周会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