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社会公信力,经市中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出台了《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的规定》。
  《规定》对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的审判工作任务作出了明确规定。院长、副院长每年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不少于5件。审理的案件应为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民一庭、民二庭庭长每年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不少于20件。其他业务庭(不含立案庭)的庭长每年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不少于10件。审理案件应为本地区有一定影响的案件或疑难、复杂案件。主持工作的副庭长参照庭长的审判工作任务执行。业务庭(不含立案庭)不主持工作的副庭长要固定到一个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全年参加审理案件。
  《规定》要求将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情况,纳入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考评范围,作为对副院长和各业务部门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同时,要求各基层法院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定。
文章出处: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张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