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促进辖区“大调解”格局的形成,近日,无锡市惠山区法院在汲取南通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和上海地区法院“诉讼调解适度社会化”等有益做法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国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司法ADR)的先进理念,与该区司法局联合研究制订了《关于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相衔接的操作规程》,全面推行“诉讼案件案外调解”新机制。对部分已经受理的案件实行案外调解,从而将诉讼活动和人民调解有机衔接起来,既能发挥各自优势,又能相互弥补不足,形成了合力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良好格局。这是该院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创新调解工作机制的一次全新尝试,将在降低诉讼成本、节省审判资源、提高诉讼效益、树立司法权威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适用案外调解的案件主要包括:婚姻家庭案件(包括“三养”类案件)、相邻纠纷案件、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及一万元以下的小额债权债务案件。法院受理这些案件后,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先交由当地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调组织一般在15日,最长不超过30日内进行调解。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主审法官对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进行依法审查,符合民事调解书出具条件的,则及时出具民事调解书,并由法院退还50%的诉讼费;对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案件,则及时退回法院,由法院按照诉讼程序择期开庭,依法审理。
  该院在新机制执行过程中,要求审判人员注意做到“四点”:一要注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在规程规定的案件范围内只有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才能适用案外调解,以防止案外调解的扩大化、随意化和强制化;二要注意调审分离,确保案外调解的独立性。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应有的纠纷调解职能,有效防止对调解的各种干扰,确保调解的公信力;三要注意提高审判质量,要树立“公正审判是人民调解有力保障”的观念,进一步加强依法审判的各项措施,确保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四要注意依法对待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对依法确认为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要积极执行,切实尊重和维护人民调解的威信。  
  
文章出处: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