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工作以来,全市法院系统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文件精神,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保障建设领域有序运行的同时,加大司法规制力度,促进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民工工资问题的有效解决和工程建设市场与劳动用工市场的良性循环。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奠定抓好“清欠”案件审理工作的思想基础
  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切实配合党委、政府做好清欠工作,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近年来,本市城市改造力度加大,房地产投资迅速增长,有力地推动了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但同时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及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逐渐增多,有的还相当严重,侵害了民工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建筑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从全市法院受理案件情况分析,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大部分涉及到拖欠工程款,而涉及民工工资的案件因民工维权意识薄弱而直接立案的不多。虽然工程款纠纷表面上是发包商与承包商之间的纠纷,但其背后却常常隐藏着民工工资问题,如不妥善处理好该类纠纷,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市法院党组要求全市法院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结合解决“三农”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充分认识审理和执行好涉及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案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严格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对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的诉讼做到快立、快审,对涉及此类案件的执行,做到充分发挥强制执行手段,快执、快结。并根据国务院、上级法院和市委通知精神,结合南京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案件审理的意见》,对规范该类案件的审理、执行作出具体规定。
  二、周密部署,采取措施,确保“清欠”工作取得实效
  1、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上下联动格局。全市两级法院领导亲自负责涉及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案件的审理与执行工作,随时掌握重大、典型案件的审理情况。对涉及面广、拖欠时间长、矛盾激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案件,选调审判业务骨干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必要时由分管院长、业务庭庭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制定详实的审理预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庭审,高效便捷地审理相关案件。对人数众多、有矛盾激化倾向的群体性案件,相关领导亲自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研究审判与执行的方法与对策,密切关注当事人的动态,上下联动,着力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2、疏通受理渠道,强化调查研究。对涉及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案件,建立 “绿色通道”,设立由专人接待办理的特别窗口,尽可能简化立案审批手续,提高效率,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告状难”问题。针对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加强对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案件审判与执行的调查研究,研究新问题,探讨新思路,总结新经验,不断提高审判与执行水平,确保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3、加大调解力度,着力化解矛盾。针对该类案件的特殊性,全市法院努力协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着力做好调解工作,尽可能促使用人单位在诉讼期间自觉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在立案过程中,对有可能调解或矛盾激化的案件,适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将调解贯穿于整个案件审理与执行的全过程。调解后对有履行条件的,督促当事人自愿履行,以调带执,彻底解决纠纷。
  4、简化诉讼程序,方便群众诉讼。对涉及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案件,全市法院建立了快审、快调、快判的机制,尽可能地简化诉讼程序,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的司法服务。基层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审程序按照简易化审理的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按照繁简分流的原则,以群众的理解能力为标准,简化相关裁判文书,充分发挥个案审判的引导与教化作用。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或当事人住所偏远、交通不便的案件,发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主动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审理或调解,就地办案,在化解纠纷时积极向人民群众宣传解释法律,不断提高广大民工的维权意识。
  5、强化保全措施,保障权利实现。审理拖欠工程款与民工工资纠纷案件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调解或判决后的执行问题。为了督促义务方积极履行义务,全市法院加大诉讼保全的力度,对承包方或民工申请财产保全的,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放宽申请人的担保条件,甚至依职权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同时,加大先予执行的力度,依据先予执行的法律条件,对有履行能力的发包方或用人单位,先予执行全部或部分拖欠的工程款或工资。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考虑执行工作,做到审执兼顾。在执行的过程中,将该类纠纷的执行作为当前执行工作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大事来抓,执行局长亲自组织人员研究执行方案,确保执行一件,到位一件,稳定一片。
  6、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发挥司法建议功能。对确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诉讼费用而影响其主张权利的农民工,为其提供司法救助措施,依法缓、减、免其诉讼费用,并建议司法行政部门给予法律援助,无偿提供律师代理服务等帮助。为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审理中发现发包方强迫承包方转包、肢解分包工程、垫资施工及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延长试用期、故意克扣、拖欠民工工资、不缴纳保险费用的,依法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责令整改或予以处罚。
  7、加强法制宣传,扩大司法影响。市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案件有关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出台后,一方面狠抓落实,一方面加强宣传力度,增强社会民众的维权意识,扩大司法的规制与影响作用,促进市场的发育与完善。《南京日报》等多家新闻媒体对全市法院的清欠活动作了及时的报道。徐立新院长就此接受了记者的专题采访,进一步扩大了该意见的影响。为了加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五一”前后,市法院相关审判庭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活动,特别就民工工资等热点、难点问题,以案例分析、问题回答等形式在有关媒体上发表了评论意见数十篇。中央电视台为此做了专题报道。
  三、继续强化审判、执行力度,建立清欠案件审理的长效机制
  一是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案件审判与执行效率。由于建设工程类案件的审理周期长,司法效率受到挑战,当事人权利有时得不到及时保障。司法的程序性决定了一起纠纷的解决并不能一蹴而就,特别是对于工程质量与工程计量方面的专业问题,通常需要经过专业部门的审计鉴定,因此,案件审理的周期较长,权利人的权利难以在短时间内得以实现。为此,市法院决定,对工程建设案件,尽量促成双方当事人对相关工程进行协商定价,特别是对于相对较小的工程,引导双方确定争议额,能够不交付审计鉴定的,尽量不启动审计鉴定程序。加强与审计鉴定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提高审计鉴定速度。在案件的审理与执行的过程中,强化调解,力争化解双方矛盾,规范市场行为,净化市场秩序。
  二是强化专业知识,提高审判质量。建设工程类纠纷往往涉及较强的专业性问题,有些审判人员的专业知识难以适应,只有懂得相关的专业知识才能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为此,必须加强对审判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以解决专业技术知识不足的问题。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在涉及民工工资案件的审理中,由于不少的民工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差,导致案件处理的难度增大。有些民工在案件提交法院后,才发现在劳动用工过程中,没有签订相应的协议,即使有协议,有的也存在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现象,而民工的证据意识与诉讼意识又不强,超过诉讼时效的现象时有发生。法院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裁判案件,这往往会导致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严重冲突。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劳动者权利保护意识的法制宣传教育,规范用工单位的用工行为,惩治欺诈,以促进诚实信用的法治环境的建立。
  四是积极献言献策,促使完善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司法的规制作用是有限的,要从根本上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民工工资问题,就必须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不尊重民工的权利及拖欠工程款等问题,要主动提出司法建议,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并完善管理机制,并对该机制的落实加以严格监督。
  
文章出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