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法院诉讼调解“五字法则”解纠纷
发布时间:2004-10-12 浏览次数:1506
(一)弘扬“和”的精神。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的诉讼理念,把诉讼调解工作放在审判工作的首要位置上来抓。建立健全调解制度,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把调解工作纳入到每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规定各业务庭调解结案率不得低于50%,基层法庭调解结案率不得低于70%。对未能完成考核指标的,扣除目标管理考核分值,并与目标管理奖惩相挂钩。同时,在法官业绩考核中引进调解结案率指标,将调解能力作为考核法官工作能力的重要方面,明确要求基层法官要以“五会”(会做思想工作、会做宣传工作、会做群众工作、会做协调工作、会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方法,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着力追求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体现“公”的理念。在抓调解工作过程中,坚持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前提,强化法官的居中调解意识,严禁法官强制调解或是压服一方、袒护另一方进行调解,对压服调解的,轻则对承办人批评教育,重则追究错案责任,对所调案件进行再审。同时,要求法官在调解过程中注意处理好三个界限:即说服一方合理让步与压服调解之间的界限;释明法律与压服调解之间的界限;“面对面”调解与“背靠背”调解适用范围之间的界限,确保调解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核心,切实发挥出调解钝化矛盾的职能作用。此外,该院还注重处理好调解工作的繁琐与高效结案的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调解与效率的统一。今年以来,该院调解结案的案件,平均案件审理天数为30天,低于总案件平均审理天数8.7天。
(三)发挥“联”的作用。坚持把诉讼调解放在综合治理的大局中来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参与,加强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基层组织、调解中心、知名人士和社区的沟通和联系,构建起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之间的绿色通道,形成调解工作合力。一是主动在各乡镇换届时,为新任的基层民调组织人员举办法律培训班,提高他们的法律水平和调解能力;二是特聘基层民调组织人员担任特约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和诉讼调解,增强他们的公正调解意识,实现基层民调工作与审判工作的互动与双赢;三是加强与基层民调组织的联系和配合,坚持做到对基层民调组织有求必应,协助民调组织开展诉前调解工作。近年来该院参与调处诉前纠纷160余起,有效避免了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四是邀请妇联同志、教育人士、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参与到婚姻家庭案件、医疗损害案件、房地产案件等矛盾激烈、人数众多的案件调解工作中来,利用社会力量提高调解的成功率,确保矛盾顺利化解。
(四)落实“勤”的要求。从“勤”字入手,创新调解措施。一是收集资料勤。认真做好典型案例收集整理工作,通过向当事人出示相似案件生效判决,让当事人自我判断诉讼风险,自觉接受可行的调解方案;二是审前会议勤。设立召开审前会议制度,通过审前会议,了解当事人的诉辩理由,归纳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做当事人的疏导工作,增进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理解,做好调解的初步工作,在可能的情况下实现调解一步到位;三是普法释明勤。主动向当事人宣讲相关法律,正确行使释明权,提高当事人的法律认知能力,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法律与情理的相通和相悖之处,使当事人理解法官的调解和判决;四是领导参与勤。建立重大群体性案件领导亲自调解制度,特别在排除妨碍、追索劳动报酬等群体案件审理时,院长、分管院长均直接参与到审判一线,组织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对话,协调基层组织参与调解,耐心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宣传法律,解决纠纷,化干戈为玉帛,促进群体纠纷顺利化解。五是调解回访勤。注重对调解结案案件的回访,加强与当事人所在基层村镇、社区的沟通和联系,共同做好当事人息诉工作,防止调解工作不到位引起矛盾出现反复。
(五)严格“细”的作风。要求干警在居中调解的基础上,坚决杜绝嫌烦怕懒的思想,坚决摒弃官老爷作风,制定出台了“三个优先”原则:老弱病残者优先,外地当事人优先,矛盾易激化案件优先;“四句话”服务规范,即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平等文明,扎实到位;“五个一”接待要求:问一声好,递一个座,送一杯茶,听一席话,道一句安,并全面推行了“首问责任制”,切实以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良好工作作风,把调解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到位,努力建立起以调解为中心的纠纷解决机制,实现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今年上半年该院的调解结案率和调解撤诉结案率达59%。前不久,该院被省委综合治理办公室、省法院、省司法厅评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被省法院评为“诉讼调解先进集体”。
文章出处: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