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公开透明 加强管理监督?D?D宿迁市宿豫区法院全面推进执行规范化建设
发布时间:2004-10-13 浏览次数:1414
一、实行”阳光执行”,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将执行的风险、执行中采取的强制措施、评估结论等事项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在案件超执限后每两个月向当事人通报执行动向。
二、理顺职权关系,规范执行人员的层级管理。首先明确并规范每一个层次负有的职权,确立不交叉、不空缺、不重叠的岗位责任制,明晰权责关系,实现在常态情况下,执行人员按照规定的层次和权限行使执行权。其次,规范和发挥好两级平台作用。即由执行长联席会议、执行组合议会构成讨论研究案件的两级平台,分别由局长和执行长启动,按照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开展工作,改变目前承办人权力过大、执行长联席会议作用发挥有限的局面。
三、加大执行中止审查力度,防止随意中止结案。首先是明确和重申执行案件中止的条件和标准,适当提高执行案件中止审批的“门槛”。其次是严把中止审批关。在局长审核签发前设置一个前置程序,由一组相对独立的裁决组来行使中止案件的审核权,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是否同意中止执行的决定,形成书面意见一并交局长签发。如其意见与执行组有分歧,则可提交执行长联席会议进行讨论。
四、加强恢复执行立案调查,提高恢复案件质量。在提高中止结案门槛、严把执行案件中止审批的基础上,对于恢复执行的申请,也要严格按照规范确定的条件,由执行局裁决组进行立案前的调查,对被执行人确有新的线索可供恢复执行的,才予立案并由执行组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恢复执行申请,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当事人不予恢复执行的理由和结论。对正式立案的恢复执行案件,纳入考核目标范围。
五、控制案件节点,加强案件执限管理。充分利用局域网加强和控制节点管理,要求执行长必须对执行组内办理的所有案件的执行情况和进程做到心中有数,有序可控。同时,加强执限管理预警机制,根据剩余执限的多少,分别由组长、局长和分管院长把关审核。对久执不结的超执限案件进行定期清理、跟踪和报告,对于超执限案件的进程和原因,向执行长联席会议报告并讨论审议,并按要求每两个月向当事人作一次通报。
六、建立长效机制,完善执行监督。一是执行局内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廉政的机制,并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分权制衡和裁执分离。二是加强执行长联席会议和执行组集体讨论的作用,避免个人擅断,加强庭内监督。三是重视法院内部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督,做到监督与维权并重,在有效防范和查处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人和事的同时,保护和调动执行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四是畅通内部监督渠道,主动向党委、人大及有关部门沟通、汇报执行情况,自觉接受各个方面的监督。
文章出处: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