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  今年10月,润州法院受理了首起要求确认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66岁的童某因患有精神分裂症,生活一直由其亲属照顾,由于童某居住地面临城市拆迁,有关法律行为必须要本人行使,今年10月,其亲属来到法院,要求确认童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由法院指定监护人。
  由于该案涉及到对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在镇江市尚属首例。为了确保案件鉴定质量,给当事人一个公正满意的答复,润州法院承办人在联系了镇江市精神司法鉴定中心后,得知鉴定组专家必须和当事人面对面的接触,而被鉴定人年老体衰,患有间歇型精神病,不能配合到医院鉴定。为了更好地落实司法为民服务宗旨,承办人决定将鉴定现场设在被鉴定人家中。11月17日,在和鉴定组专家联系后,得到了鉴定组专家的认同,他们一起来到被鉴定人的床头,通过面对面的实际接触,为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打下了基础。

文章出处: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孙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