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山法院在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过程中,始终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稳妥解决大量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在彰显法律的人文关怀的同时,倾心打造诚信的商品市场,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辖区经济的和谐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辩法析理 胜败皆服
  去年春节期间,马建伟新买了一台手机,后来到我市一家大型洗浴城休闲。当他准备离开时,发现衣柜被撬,手机不翼而飞。因为更衣室有洗浴城的工作人员看管,所以马建伟认为洗浴城应当赔偿。而洗浴城认为,马建伟并无证据证明确实将手机放进衣柜,即使有,手机的价值也无法确定。洗浴城老板后来干脆说,说不定马建伟根本就没有手机,看他们生意好,就想讹诈。马建伟哪里听的下这个话,一怒之下将洗浴城告上了法庭。
  案件起诉到泉山法院后,法官并没有机械的就案办案。为了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法官先是耐心指导马建伟如何举证,然后向被告方释明作为经营者的应当对消费者人身财产承担的合理保障义务。等双方的情绪都冷静下来后,法官又劝他们换位思考,让消费者理解经营者的艰辛,让经营者体谅消费者的难处。最终,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了赔偿协议。洗浴城老板当场支付800元给马建伟,并表示欢迎他再次光临,马建伟则对影响洗浴城正常经营做法表示了歉意。于是,一场手机风波在法官和风细雨的调解下轻松化解,得到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的嘉许。
  指导诉讼 扶弱制恶
  面对一些不法商家所谓的“精明”,消费者在诉讼能力方面往往处于劣势。泉山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积极指导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扰乱市场经济、违背诚信规则的不法商家给予惩治,树立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
  闫成敏是一名天疱疮患者,原本病情并不严重,可他听信传销员和经销商的虚假宣传,误以为广州某厂家的芦荟保健品能够治疗天疱疮,一下买进2700多元的芦荟产品。但是,闫成敏的病情越来越重,传销员和经销商却说这是“好转反映”,应该继续服用更多的芦荟产品。最终,闫成敏浑身长满疮疤,被迫住院治疗,花费了6000余元医疗费。闫成敏一纸诉状将传销员和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但是苦于没有证据证实服用芦荟产品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闫成敏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支持,案件审理一时陷入僵局。
  通过分析案情,主审法官认为能够确认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把芦荟的保健功能夸大为医疗功能的欺诈行为,而这正是对原告最有利的一点。主审法官及时向闫成敏建议变更诉讼请求,变人身损害案由为消费者权益纠纷,以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双倍返还购货款。案件的审理出现了转机,最终,法院判决发布虚假信息的经销商承担了双倍返还购货款5400元的责任,二审得到维持。
  息诉服判 定纷止争
  泉山法院要求法官在处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时,一定要从司法为民的角度考虑,最大限度内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做到案结事了,彻底消除不和谐的隐患。为此,法官们付出了大量心血。
  王学平是一位70岁的铁路退休职工,去年春节购买一家商场的空调机。双方当时约定暂不提货,等王学平上新房后再提货安装。但是商场却在五一期间将该空调出卖给其他客户,并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退还货款。王学平认为商场背信弃义,不尊重消费者,是欺诈行为,于是将商场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货款。审理该案的法官没有就案审案,而是耐心细致的向王学平讲明消费欺诈行为的构成。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第一个协议,由商场另外提供一台性能更为优越、价格稍高的空调机给王学平。王学平拿到商场经理签字的协议书后,自愿办理的撤诉手续。
  然而,第二天,王学平却反悔了,他认为商场应当双倍返还他购货款才行。于是,他一封人民来信就将主审法官告到院长那里,称如果法院解决不了,他就要上访,到新闻机构去爆光。其实,商场行为虽然不妥,但并非欺诈行为,双倍返还并无依据。再说案件已经撤诉结案,即使反悔,也只能另起诉讼。于法于情,法官都没有义务再过问了。但是,另起诉讼不利于化解纠纷,主审法官本着消纷止争的出发点,主动给王学平通了电话,掌握了王学平最真实的想法,然后多次到商场协调。就这样反反复复协调了一个多月,双方仍有100元的差距,都不肯再让步。最后,这名法官设身处地的对商场经理说:“这件事处理不好,原告心理不平衡,你们搞经营也不能安心,对信誉也有影响,那损失就太大了。如果你们实在不愿意出这100元,作为法官我拿这100块钱。目的就是希望你们两家都好。”商场经理被法官的真诚所打动,非常不好意思,终于应允了王学平的条件。
  当王学平如愿以偿从法官手中接过商场退还的货款和赔偿款后,感激之余颇多感慨。他拿出一块衣料,说什么也要送给这名法官,被惋拒后,他再次给院长写信,对泉山法官一心为民的高尚情操表达由衷的敬意。


 

        

文章出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李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