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润州:多举措应对物业纠纷案件
作者:王蒙、杨华 发布时间:2014-11-06 浏览次数:901
2013年修改后的民诉法生效施行,对简易程序作了较大的修改,其中规定了小额速裁程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法院设立专门审理小额案件的民四庭方便当事人诉讼。运行一年多来,小额速裁便民、利民、惠民的独特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但也屡遇困境。近期,该院受理的物业纠纷案件数量激增,给小额速裁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该院对物业纠纷适用小额速裁程序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总结出该类案件在审理实践中主要存在程序和实体上的两大困扰。
送达难导致速裁难。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简易程序的案件送达除了上门送达外,还可以采用电话传唤、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的送达方式。然而,法官电话传唤业主常常碰壁,邮寄送达更是成功率低。至于传真和电子邮件,一般业主在入住登记时都不会登记传真号或邮箱号。
因此,实践中物业费案件的送达率很难提高。在送达率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速裁”的优势就很难体现,很多案件因为送达的问超出一个月审限而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真正能够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结案的案件少之又少。
责任厘定难引发调解难。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当然享有物业费请求权。然而,物业公司将业主告上法庭后,业主的一系列抗辩理由能否成立,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合同过程中是否负有责任,成为法官裁判案件时必须厘清的问题。
业主常见的抗辩理由如: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管理不到位、甚至因物业公司行为导致业主人身财产损害等,针对诸如此类的问题,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成为物业费纠纷案件依法裁判的主要难点。同时,也给案件的调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虽然,大部分物业费案件都以调解、撤诉结案,但是在调解过程中仍然存在:物业公司方面不论自身服务质量如何坚持不打折或打折的底线过高;业主方面情绪激动,以房屋质量问题或物业服务瑕疵等为借口,拒交物业费,甚至同一栋楼或邻近住户结成利益同盟共同抵制缴费。
针对上述困难,润州法院提出了以下应对举措:
坚持上门送达,提高送达成功率。同城案件的送达应以上门送达为主,电话传唤、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辅助手段相结合的方式。
在规范小额诉讼审理流程的同时勇于探索创新,突出“快”字,探索速裁程序专用的庭审文书、送达文书等争取在各种辅助工作上不浪费时间与精力。
加大释法力度,打消业主抵触情绪和抱团心理。完善书面规定,详细举证权利,使当事人不因“一审终审”而有所顾忌。
加强相关业务知识学习,厘清责任,依法裁判。适当拉开速裁案件与普通案件的绩效评估标准,配备充足人员,促进办案人员工作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