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写消融矛盾的大文章
作者:孙彩萍 发布时间:2015-02-05 浏览次数:2105
李书文,父母取其名,希望他长大后“知书达理、温文尔雅”。1993年,李书文参加工作,2000年开始办案,2005年,他办案数突破100件,成为中院首个突破百件的办案法官,2014年,他受理案件238件,以结案205件的数量再度突破记录,成为该院仅有两名办案超200的法官之一。
“要办好案,就需要心细、认真,为百姓的纠纷付出越多,离老百姓就越近”,这是李书文在多年处理家长里短纠纷的感受。市中院民四庭除了处理全市法院14家基层人民法庭所有的上诉案件外,还负责全市法院民事条口婚姻家庭纠纷的上诉案件。案件琐碎、矛盾尖锐、调解难度更大,往往需要他付出更多精力,做大量的思想工作。正是在消融矛盾化解这些小案件的过程中,让他赢得了百姓的信任,也维护了法律在百姓眼中的尊严。
维持:七旬老人也有“误工费”
77岁的丹阳人许老汉本可以拿着退休金在家颐养天年,但因为有个智障儿子,身体硬朗的他在家闲不住,总想多为家里增加点收入。2012年12月,许老汉骑电动车去村里的纸箱厂上班,结果在路上遭遇车祸,被韦某驾驶的轿车撞伤,导致多处骨折,不得不住院手术。事故发生后,丹阳警方认为韦某负有全部责任。双方就赔偿一事协商未果,去年3月,许老汉一纸诉状,将韦某和保险公司一起诉至丹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用在内的各项损失。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给付赔偿款8万余元。
古稀之年的老人哪里会有误工费?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李书文接手案件后,他深入实地核查每一份证据,了解到许老汉虽然年事已高,但是他所在纸箱厂早在2000年就是他与人合搞的,他每天都去做纸箱。李书文还调取了三年来纸箱的生产状况,发现产品的销售也有相对固定的厂家,许老汉是有稳定的收入的。
“不能机械理解误工与在职、退休的关系。”李书文认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包括在职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有偿服务。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退休工资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负赔偿义务的责任人理应赔偿。保险公司没无证据证实,许老汉被法律禁止从事劳动,最终,他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许老汉因受伤导致误工期420天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民生为重,让百姓通过个案感受司法的温度,在办理每一起上诉案件过程中,李书文都时刻提醒自己。
改判: 83岁老人赡养有着落
“家事纠纷不像其他案件可以按标准量化情节,有更多的人情,处理不好,案结了,情没了、事未了。”李书文办理的大量离婚、赡养等案件,每一起他都用心在消弭亲情纠纷矛盾。
老话说,养儿防老,但对家住大港的83岁的赵老太来说,养儿不一定能防老。她的三儿一女在村调解委员会见证下,对老人赡养问题达成了协议:老人由女儿赡养,2万存款作为补偿费,7万元拆迁款作为老人生老病死的一切费用,三个儿子有义务看望母亲,经济上不负担。四个子女均在协议上签名、捺印。看似“公平”的协议也给老人心理带来了阴影,儿子平时几乎不照面。女儿在独自照料母亲的同时,也心生怨言。去年9月,老人将四子女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一审法院以四子女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老人有生活来源且可以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要为由,驳回了老人的诉讼请求。老人不服提出上诉。
李书文受理案件后,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年过八旬的老人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不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没有固定收入,经济来源拮据,而赡养所需实际费用较高,单独依靠女儿承担是不公平的,四子女达成的协议,并不影响老人另行要求四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判决四子女每人每月各承担400元赡养费,医疗费用凭票据由共同承担。
在审理这类家事案件时,李书文并不是简单地“以判了事”,更是注重和案件当事人说法讲理,努力让每宗家庭纠纷案都能案结事了,并注重权衡各种利弊,全力保障家事案件中当事人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调解:“植物人”的生活有保障
作为办案能手,李书文除去休息日,几乎每天都在同时处理着几起案件,时间非常紧。
“写一份判决书也许只要个把小时就完成,但调解工作却费时费力,甚至一星期、一个月,但只要有化解双方矛盾的机会,我就不怕麻烦去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尽量达成一致意见,这样的办案结果我更心安。”李书文说道。
去年三月,他接手一起案件,原告丹阳某机械公司与被告丹阳某物资公司、下属包装厂原系相邻关系。2008年,物资公司、包装厂法定代表人江某不幸患上小脑萎缩,且病情严重,进入植物人状态。妻子无奈和机械公诉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约定以130万购买被告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设施,并收取了39万元的首付款。由于被告方迟迟不交付过户手续,原告诉上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方履行合同,交付土地使用权、房屋设施,并协助过户,依法承担违约金。原告给付剩余的转让款91万元。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李书文到现场查勘后,了解到被告厂房即将面临道路的拆迁改造,被告认为卖了房后,“植物人”生活缺乏保障。他耐心做通原告方工作,让他们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适当照顾“植物人”的权益。在他多次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原告方同意原来厂房的四间门面房以及土地折价30万,由被告收回,原告给予翻建提供便利。江先生的生活有了保障,他的家人再三向李法官表示感谢。
在李书文看来,法官好比“社会医生”,不仅仅是判断法律上的是非曲直,还要帮当事人解开心结,让双方信服。农村走出的他牢记着父亲的叮嘱,“老老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做事”,将法庭坐堂问案与田间地头走访、走村入户调查作为一种工作常态,李书文在解民忧、化纷争的审判实践中,书写着公正司法、为民司法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