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家暴受害者提供法律保护——全省法院发出1356份人身保护令
作者:新华日报 顾敏 发布时间:2021-11-26 浏览次数:5625
11月25日,国际反家庭暴力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妇联联合对外通报,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截至今年11月20日,全省法院共受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1907件,签发人身保护令1356份,签发率达71%。
结婚多年,丈夫陈某经常醉酒后对吴某家暴,可为了年幼的女儿,吴某一直选择隐忍。直到2019年4月14日晚上,陈某醉酒后,将吴某的肩部、后背等处咬伤,忍无可忍的吴某选择报警。在征得吴某同意后,徐州市铜山区妇联代为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并帮助吴某收集受伤照片、病历、手机微信记录、接处警记录等证据,最终获法院支持。
省妇联副主席席玉峰透露,《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全省妇联共接待家庭暴力信访1.15万件,占信访总量的22%。与此同时,全省法院签发的人身保护令数量逐年攀升。省高院民一庭庭长俞灌南介绍,从实施情况来看,目前全省范围内仅有11起违反人身保护令的情况,当地法院分别视情况采取了训诫、罚款、拘留的处罚措施。从申请主体来看,妇女、儿童、老人受到身体条件、经济基础等因素影响,是家暴的主要受害群体,其中,女性申请人占比约90%。配偶间家暴仍是主要家暴形态,同时,也存在同居关系解除后家暴、离婚后家暴、父母对子女家暴、子女对老人家暴等情形。
最大限度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我省法院开辟人身保护令案件绿色通道和家暴救助绿色通道,第一时间为受害人提供法律保护。在处理人身保护令案件时,法官不机械套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适当放宽受害人举证责任,除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外,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公安、妇联、村(居)委会等部门收到的投诉记录等均可成为认定家暴的证据,未成年人所做的与其认知能力相适应的证言,也可成为重要证据形式,从而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