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合同诈骗之“合同”形式
作者:吴宝泉 林涓 发布时间:2006-06-28 浏览次数:3216
合同的形式对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界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所谓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和外部表现形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可见,在民事领域,合同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且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形式选择自由权。那么是否所有形式的合同均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呢?如若不然,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形式又如何呢?
对书面合同能够成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形式,刑事司法实践和刑事理论界均不存在异议,但对于“口头合同”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却存在较大的分歧。且司法实践中也大量存在以口头合同认定合同诈骗的判例。这种理论上的分歧和司法实践上的不统一,使得对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形式的确定显得尤为重要。对此,目前普遍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认为无论什么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要件的,其中包括口头合同在内的任何合同,都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的形式要件。其理论是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可以采取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其他形式。第二种,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一般应限于书面合同,利用口头合同达成协议骗取财物一般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应按照普通诈骗罪定罪处罚。第五种,从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性质、证据的客观可见性、惩治犯罪最大需要的角度,认为口头合同不应成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书面形式的合同理所当然属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
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不应有形式上的限制,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形式,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示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不应仅限于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的合同也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如果被告人的诈骗行为发生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所利用的口头合同又符合合同诈骗罪之合同要素,且通过签订、履行口头合同过程而骗取财物的,亦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应从严把握。
从立法上看,刑事法律对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形式也未予以说明或限定,口头形式的合同与书面形式合同一样,都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表现形式,都是反映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载体。除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如劳动法第13条等)之外,口头合同的效力等同于书面形式合同。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犯罪分子同样可以利用非书面合同实施诈骗,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同时也侵犯了社会正常的交易秩序。因此,这种被犯罪分子用来诈骗他人财物的口头形式合同同样符合合同诈骗罪合同的含义和构成要件。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不承认,法律并没有排除“口头合同”能够成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如果人为地将“口头合同”排除在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范围之外,似乎有悖罪刑法定原则。
从实践上来讲,利用口头形式实施诈骗犯罪与利用书面合同一样,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财产所有权以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在当前经济交往活动中实际存在着大量的口头的合同,利用这些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犯罪的现象也并不少见。不能以刑事诉讼程序中难以找到口头合同内容的证据为由而将口头合同排除在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之外。诚然,书面形式合同的最大优点是合同在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况且在司法实践中所处理的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案件一般都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很少存在查证困难的情况。即使刑事诉讼程序中难以找到利用口头合同诈骗的证据,也不能以此为由来影响刑事实体法的司法适用。口头合同应该是法律的保护范畴,将利用在签订、履行具有合同性质的口头协议过程中进行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定为合同诈骗罪,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反之,如将其一概排除在合同诈骗罪之外,不仅与现实情况脱节,也有悖于新刑法确立合同诈骗这一罪名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