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升法官的裁判思维方式
作者:仇慎齐 发布时间:2006-07-10 浏览次数:3264
一、司法理念决定着法官的裁判思维方式
思维是人类借助语言、符号、形象等方式,运用知识认识客观世界和实践主观思想的逻辑活动。法律思维则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所具有的特殊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因个体所处的社会阶层、所从事的职业、受教育的程度等不同而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法官作为社会的一种特殊的职业,其所从事的职业要求其有自己独特的思维方式,与其他职业和普通大众的思维方式具有明显的不同。法官的思维方式是指在行使国家司法权的过程中,为了能够公正、公平的处理案件,法官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理性思维方式。英国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爱德华*科克认为,法官具有的是技术理性,而普通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对法律的这种认识有赖于在长年的研究和经验中才得以获得的技术。法官的思维实际上法官的职业思维,是法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通过职业训练,培养法官根据法律的逻辑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理性思维能力。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就是一个对案件事实以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在这个认识过程中,法官必须遵循职业的思维方式,减少法官适用法律的机械化、教条化,排除非理性因素的影响,真正体现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增强判决的说理性和推理过程的逻辑性,使判决结果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信服和社会公众的理解和认可。司法就是法官对抽象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逻辑分析以及从规则到具体判决的形式逻辑推理。这种逻辑分析和逻辑推理就是法官的思维运用。笔者认为,法官的思维并不局限于对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法律规则的逻辑分析和推理,法官的思维内容可谓丰富多彩,法官并不是生活于法律的真空,法官所接触到的各种社会元素都必将对法官的思维产生影响,也必将对法官通过思维方式的运用进行的实践活动产生影响。这就包含一个理念的问题。
理念有大小,大的理念是指推动社会进步的一种内在的、隐性的但非常巨大的动力,也就是整个社会发展的价值追求和方向;小的理念就是指个体理念,是指一个人对生存、职业、价值等等的追求。对理念的主体来说,理念并不是单一,如对一个人来说,他包括生存理念、职业理念、价值理念等等,各种理念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影响,从而构成理念主体的整体理念。我们这里所说的是法官的职业理念,也就是传统的司法理念。司法理念是法官的法治理念,是法官对法治的原理、精神及法治化的操作技术追求,它构成了一个国家作为法官共同体的法治理念的基本框架。可见司法理念制约着法官思维方式的养成,是法官思维方式的基础;法官的思维方式则是法官司法理念的具体体现。司法理念对法官思维方式的重要作用具体体现为:
1,司法理念决定着法官思维的方向。司法理念是对法官的一种内心约束,直接决定着法官的执法动机和价值目标,确定法官对法律终极价值的追求,形成法官内心严格的理性的自律,促使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明确的价值追求和价值指导。
2,司法理念决定着法官的职业思维方式。在思维活动中,人不仅是信息的被动接受器和储存器,而是运用思维方式有选择的接收、储存和利用对自己有用的信息。在司法活动中,面对复杂的案件事实,法官如何选择采信的证据和案件事实以及运用的法律,不仅取决于法官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取决于法官的职业思维方式所作出的价值判断,即法官总是选择与其司法理念相符合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所运用的法律。因此,司法理念的差异往往会形成法官不同的思维方式,从而使法官对同一证据的采信,对同一案件事实所适用的法律作出不同的选择,从而作出不同的判决。所以说,科学的司法理念必将引导法官形成正确的法律思维方式。
二、法官的裁判思维方式必须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指导
科学的司法理念必将引导法官正确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的司法理念。法官的裁判思维方式因而必须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指导。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合理借鉴中外法治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是科学的、先进的理念,为当前和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正确的思想指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可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在这五个方面中,依法治国是核心,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五个方面协调一致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因此,法官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自己的法律思维方式。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法官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
法官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指导养成科学的裁判思维方式,必须做到:
1,在司法实践中时刻坚持党的领导,将法律的精神与党的政策有机结合起来,作出二者相互统一的裁判。坚持党的领导,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也是由政法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法律和党的政策可以说相互统一的,党的政策是我国法律制定的前奏,政策可以转化为法律。我们的司法实践中也并不缺乏党的政策的指导,比如“严打”,比如“计划生育”,等等。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也是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必将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和法律。因此,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自觉地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利益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自觉地把贯彻落实党的领导方针政策与严格执法有机结合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统一起来。不能只讲司法独立,而脱离党的领导。脱离了党的领导,司法实践中司法独立也根本无法实现。没有党的领导,法院的人、财、物将根本无法保障,地方保护主义也将无法抵制。党领导下的司法独立才能真正的独立。
2,坚持依法治国,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作为法官树立依法治国理念首先自己要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办案,作出符合法律精神的公正的判决。法官如果不信仰法律,“执行法律的人变成法律的扼杀者,正如医生扼杀病人一样,是天下第一恶行。”“世界上最大的苦难莫过于枉法。”因此,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尤其法官更应该信仰法律,坚信“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其次要用自己的司法裁判实践去引导全社会和全体公民倡导法律,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树立法律信仰。整个社会法律信仰的建立是依法治国的根本和基础。
3,坚持执法为民,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执法为民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政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作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就要牢记党的宗旨,树立司法为民意识,清正廉洁,文明办案,尊重和保障人权,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用法律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把维护人民的利益作为司法的宗旨,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着想,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杜绝有案不立,有案不办、拖办、延办,枉法办案,等损害人民根本利益的违法乱纪行为的思想和行为的发生。
4,坚持公平正义,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核心,也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正如培根所言“犯罪只是扼杀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如同污染了水源。”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理念,秉公执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无情的眼光对事,以悲悯的眼光看人。”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作出合法合理的司法裁判。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的见的方式实现,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坚持公正和效率。坚持“阳光审判”,避免“暗箱操作”。平等对待每一方当事人,匡扶正义,维护弱者,打击强权和暴力,维护弱者和正义。
5,坚持以大局为重,牢固树立司法服务大局的理念。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司法工作必须为保障和服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大局,保障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为政治责任。因此,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必须坚持以大局为重,牢固树立司法服务大局的理念。立足本职,胸怀大局,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随时了解掌握新形式新任务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善于围绕大局开展司法工作。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服务大局的重要手段和前提是依法正确的履行职责,既不能离开法定职责去“服务大局”,也不能不顾大局孤立办案;正确处理好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始终把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和整体利益放在地方和部门的局部工作和利益之上,绝不能以局部代替全局;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首先应当以司法的质量和水平来衡量,法律效果是最基本的标准,坚决不能做违法的事情。但也不能就案办案,造成企业和社会的不稳定,使经济发展受影响,使人民群众不满意。司法必须统筹考虑具体的个案的公平正义与社会的整体的公平正义的相互统一,统筹考虑司法活动的社会评价和导向作用。既要反对只将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机械办案,机械司法,也要反对只讲社会效果而不讲法律效果,甚至损害法治的原则和权威的错误的思想和做法。
6,法官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升裁判思维方式,必须不断的学习,并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完成理论和实践的相互转化。法官首先要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理解和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内涵,并自觉地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自己的司法实践。其次要学习法律知识,理解和掌握法律的精神实质,提升法官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技能。第三要学习党的政策,理解和掌握党的政策对司法的根本要求,完成法律与政策的统一。第四要学习其他文化科学知识,增强自己的知识面,增强自己的生活实践经验。法律不仅仅是一种技能,更是一种生活经验的总结。法官不仅要不断的学习,而且要学以致用,将所学知识能动地运用于自己的司法实践。同时,法官也必须具有总结经验的调研能力,将实践中遇到问题、形成的经验、采取的先进的措施等形成调研材料,升华为理论再次指导下一步的司法实践,并同时与他人进行交流,以取所长补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