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在线交易纠纷的举证责任
作者:杨波 发布时间:2006-07-21 浏览次数:3143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线交易已经成为一种时尚的贸易方式。但凡交易均有风险,因此在线交易纠纷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由于在线交易不同于传统的交易方式,其交易环境是虚拟的网络市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任何纸面介质记载双方合同关系的成立,从要约到承诺都是通过信息交换完成的。所以在此类纠纷诉讼中举证是比较困难的,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则是决定诉讼成败的关键。
按照传统“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在在线交易纠纷案件中,如果原告是消费者,其有责任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在线交易中形成的数据电文证据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的特征,当事人特别是在线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中作为消费者一方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非常困难,其举证能力十分有限,其诉讼主张几乎都会因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而得不到支持。因此在现实中,有些消费者明明在在线交易中权益受到了侵害,为了取证,还要再交易一次,并对交易全过程进行公证。签订明知是会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合同并支付高额的公证费用以获取证据,这不仅造成诉讼的低效率和社会资源的浪费,更令网络市场缺乏诚信、安全的运行环境,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笔者认为,在这类案件中应当适用举证责任的倒置,由在线交易企业提供证据。首先,在线交易企业有能力提供此类证据。在网上购物中,在线企业在技术、资金以及自我保护措施上处于明显优势,而且大部分在线企业为经营需要都建立了交易信息存储备份制度,也就是说在线企业对其网站上每天发生了多少交易、交易标的物、交易额都了如指掌,而作为交易对方的普通消费者根本没有能力掌握这方面的证据。其次,根据妨碍举证推定规则,如果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出示证据,而对方又提出主张,法律上则假定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对证据持有人不利。法官可直接根据证据持有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的事实,推定此证据能够证明对方的主张。这一规则在客观效果上构成了举证责任的倒置。
因此,在在线交易中,在线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交易情况清单来证明没有发生过与消费者起诉指认的交易,否则就视为消费者主张的合同成立的事实存在。同时,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依据举证推定规则要求被告负责举证是在合理限度内适当加重在线企业的诉讼责任,有利于督促在线企业改善经营、完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培育诚信、公正的电子商务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