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支付员工超时加班工资问题不容忽视
作者:赵克 李秀梅 发布时间:2006-08-07 浏览次数:3485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单位不支付员工超时加班工资问题更是目前劳动争议的焦点。据徐州市泉山区法院统计,该院2004年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76件,2005年增至189件,而2006年1-7月即受理了148件,其中以商业、饮食服务业等具有弹性工作时间、同时又不愿支付员工超时加班工资而成为被告的单位居多。由此可见,单位不支付员工超时加班工资问题突出,不容忽视,亟待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徐州市新一佳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一佳商业公司”)是徐州市泉山区较早引进的一家港资企业,也是该市较早的一家大型超市,但该公司在为广大市民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并没有按照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支付员工的超时加班工资,致使该公司员工请求支付超时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上升,并有危及企业正常经营的趋势,从而也降低了企业的信誉度。据统计,我院2004年仅受理该公司劳动争议案件4件,2005年增至16件,而2006年仅1-7月就猛升至75件,从立案受理的情况看,下一步还将有一批案件陆续进入诉讼阶段。
实际上,在商业、饮食服务业等具有弹性工作时间的企业中,新一佳商业公司的劳动纠纷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即不为员工支付超时加班劳动报酬。如张涛在新一佳商业公司从事防损工作,在与公司签订的两年合同期内,张涛的工作时间为每天上午8时到晚上22时,扣除中、晚餐时间,每天工作11小时,法定节假日则多达12小时,而每周仅有1天休息时间,公司没有为其支付过一次加班工资。合同到期后,新一佳商业公司即与其解除了聘用合同,张涛遂要求公司支付其两年合同期内的加班工资,并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仲裁部门虽然裁定新一佳商业公司支付张涛的部分加班工资,但又以张涛没有及时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对其超出申诉时效部分不予支持。裾此,张涛将新一佳商业公司告上法庭。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按照每小时加班工资的标准,判决支持了张涛在合同履行期间的全部加班工资。
原劳动部在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省高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从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时起算,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已超过两年的,对两年以前的劳动报酬一般才不予保护。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一般都是处在弱势地位。因此,劳动者要树立依法保护自己的意识,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注意合同中是否有限制甚至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条款;若对方拒绝或拖延的,应尽量收集、保留能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对方落款的工资支付单、对方盖章的员工手册等。
而对用人单位来说,首先 应充分认识到树立诚信原则、遵守劳动法规与企业的自身形象和长远发展之间的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也是以人为本经济。一个对自己的员工都不讲诚信的企业,一个罔顾自己员工的基本合法权益的企业,是无法取信于消费者,更无法取信于商业合作伙伴的。实际上,国内目前已不乏企业因使用童工、迫使工人超强度劳动、工作条件恶劣、拖欠工资等问题而失去大客户的先例;其次是要规范劳动人事制度,依法对劳动关系的建立、解除、终止等情形应有的程序、劳动合同内容等事项作出周密的规定。
第三,对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来说, 一是要加强劳动监察 ,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要不断完善劳动投诉公示机制,有效震慑那些知法违法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撑起一片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