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以来,江苏法院紧紧围绕服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依法履行金融审判职能,加强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注重发挥司法裁判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引导和价值引领作用,大力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依法维护金融秩序,努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

一、金融审判基本情况

(一)金融案件收结案情况

2018年以来,江苏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2018年受理一审金融商事案件103746件,审结一审金融商事案件91852件,2019年受理112150件,审结100580件,上升幅度均为9.5%,2020年截止8月31日受理77639件,审结52220件,同比分别出现了12.36%、14.92%的下降幅度;2018年受理一审金融犯罪案件1347件,审结一审金融犯罪案件1239件,2019年受理1480件,审结1423件,上升幅度分别为9.87%、14.85%,2020年截止8月31日受理930件,审结624件;2018年受理金融执行案件49135件,执结57762件,2019年受理57676件,执结59530件,同比分别增长17.38%、3.06%。2020年截止8月31日受理金融执行案件36805件,执结28883件。

2018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二审金融商事案件5746件,审结5129件,2019年受理6150件,审结4772件。2020年截止8月31日受理4539件,审结2728件。

(二)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收案标的额情况

2018年,标的额居前五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类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证券类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占标的总额的76.17%。(见图一)

2019年,标的额居前五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类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证券类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占标的总额的75.33%。

2020年截止8月31日,标的额居前五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类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证券类合同纠纷、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保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占标的总额的79.07%。

其中,2018年以来,一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标的额占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标的总额一半以上,持续排名第一,一审案件收案数在一审金融案件收案数中持续第一位的同时,大标的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也出现了持续攀升,如受理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一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2018年为290件,2019年为311件,2020年截至8月31日已达229件。

另外,2018年以来受理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审案件绝对数量不大且总体稳定,但案均标的额不断攀升,其中2018年受理21件,平均标的额1.53亿元;2019年受理25件,平均标的额2.11亿元;2020年截止8月31日,受理12件,平均标的额3.3亿元。

(三)一审金融商事案件类型分布

2018年全省法院收案数量排名前五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类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类纠纷、保险类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五类案件占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总数的87.25%。

2019年全省法院收案数量排名前五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类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类纠纷、保险类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证券类纠纷,占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总数的87.24%。

2020年截止8月31日全省法院收案数量排名前五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类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类纠纷、保险类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证券类合同纠纷,占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总数的91.65%。

(四)主要做法和成效

1.依法惩处各类金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持续保持对非法集资等高发、多发金融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从严惩处涉互联网金融犯罪以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典型破坏金融秩序犯罪,以及关联的金融从业人员权钱交易、利益输送、内外勾连等职务犯罪行为,对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众多等社会危害较大的金融犯罪分子,依法从重处罚,坚决筑牢金融安全司法防线。2018年以来,依法对790名金融犯罪分子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较重刑罚,其中对162名集资诈骗犯罪分子分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占该罪总判决生效人数的58.7%,有效遏制了金融犯罪发展态势。同时,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对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较小、积极退赔退赃,其犯罪行为对金融秩序危害较小的被告人,做到该宽则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制定全省法院《关于落实<持续打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攻坚战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实施方案》,成立处置非法集资犯罪陈案攻坚战领导小组,全面摸清陈案底数基础,综合施策,加大审判、执行力度,指导全省各级法院开展非法集资犯罪陈案清理工作。同时,积极参与重大案件处置工作研究,配合做好跨省非法集资等犯罪案件审判、资产处置等工作,为工作流程意见的制定提供建议。

在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审理中,注重把案件办理与化解风险、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加强整体统筹推进,省法院指导下级法院妥善审理8个系列重大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案件得到平稳处理。

2.坚决打击“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工作要求,把打击“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和虚假诉讼违法犯罪作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内容,扎实部署推进。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开展“套路贷”虚假诉讼等非法金融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在全国率先出台打击与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两个工作指南,探索创新“333”工作机制,依托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执行指挥中心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套路贷”虚假诉讼智能预警系统“三大系统平台”,严把立案、审理、执行“三大关口”,健全全流程全方位打击防范工作机制,落实“一检索、二集中、三并案”的办案机制,解决单一案件难以发现“套路贷”虚假诉讼犯罪线索问题,提高打击惩治精准度。对全省法院排查的“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形成“套路贷”虚假诉讼表现手法与防范的专题报告,提高防范与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构建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长效机制,出台健全完善防范与打击“套路贷”及虚假诉讼长效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落实长效常治。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一批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得到纠正,审结的金融放贷领域涉黑涉恶案件中,被告人重刑率达30.5%,一批“套路贷”涉黑涉恶分子得到严惩。在打击与惩治“套路贷”虚假诉讼的高压态势下,全省法院民间借贷案件明显减少。

3.依法妥善化解涉金融领域风险隐患的纠纷。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支持党委、政府协调处置涉诉大型企业债务风险化解工作。坚持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依法公正审理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所引发的合同、侵权和破产民商事案件。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化解处置高风险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加大金融债权案件财产保全力度,优化审查程序,及时采取措施,提高保全效果。加大金融债权案件执行力度,加强对被执行财产的查控和处置。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工作,准确区分网络“套路贷”违法犯罪与合规的网络借贷活动,依法惩治网络“套路贷”违法犯罪,及时向监管部门移送案件线索、材料,提出司法建议。妥善审理涉交易场所案件,对未经许可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开展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依法否定其法律效力,加强涉交易场所案件的行政处置工作与司法审判工作的衔接,有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

4.依法规制金融借贷高利行为,推动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依法保护融资租赁、保理、保兑仓交易等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支持金融资本服务实体经济,同时,严格把握司法保护的借贷利率标准,防止有关主体违法违规变相获取高额利息。

5.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在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中,将卖方机构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和投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正确分配举证责任、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卖方机构经营行为。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体系,与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调解组织加强协作配合,推动矛盾化解从终端解决向源头防控延伸。深入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机制建设,广泛吸收各方解纷力量,建立多途径、多层次、多种类的金融纠纷解决渠道。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促进非诉解决机制与审判执行工作的顺畅衔接和高效流转。持续推进金融纠纷“分调裁审”改革,推动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建设,探索建立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室,强化多元解纷实体化运作功能,不断提高金融纠纷解决能力和水平。

6.不断完善金融审判工作机制。遵循司法审判工作规律,科学制定金融类纠纷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在金融案件审理中,有针对性地探索提高送达质量和效率的工作机制,积极借助基层组织力量开展直接送达,积极探索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电子送达方式。进一步完善要素式金融审判方式,加快推行“要素式庭审+要素式审理报告+要素式裁判文书”模式,提高金融案件审判效率。探索涉众型证券民事案件代表人诉讼制度,改变“一案一立、分别审理”的局面。

7.不断加强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金融审判工作格局初步形成。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泰州、南通等地中级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成立专门金融审判庭,探索金融审判专业化模式。2019年2月,省法院设立民事审判第五庭,专门负责审理金融及借贷案件。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在南京、苏州两地中院内设专门破产审判机构,南京破产法庭已揭牌运行。部分法院积极建立金融审判专家咨询库,推动建立金融专家陪审制度,不断提升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

8.延伸审判职能,建立健全化解金融风险联动机制。定期开展金融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着力抓好普遍性、突出性、趋势性问题的研判,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定期开展金融案件风险隐患排查摸底,对存在重大不稳定因素的金融案件,做好工作预案,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有关方面的支持,确保得到依法稳妥处置。建立健全与金融监管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工作情况,共同研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对策措施。就打击非法放贷,健全完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机制,推进数据信息共享,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注重发挥司法建议对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作用,对发现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提示风险,提出建议,帮助堵塞管理漏洞,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二、金融案件特点

(一)新型疑难法律问题频现

金融市场变化发展快,金融创新产品多,法律规制相对滞后,反映在金融审判中不断出现新型疑难问题。

一是涉金融创新产品方面。例如,金融业务中出现的保兑仓、让与担保等新类型担保,在合同效力、金融债权人是否具有优先权等事项中,因案件事实复杂,涉及多方主体,又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实践中争议多,审理难度较大。

二是涉金融机构合规经营方面。例如,在信贷业务中,出现的借款叠加信用保证保险,多有借款人在纠纷发生后抗辩对信用保证保险合同的签订,尤其是高额保险费不知情,一些案件中经营信贷业务的当事人及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人未对信用保证保险合同系在合规情况下借款人自愿签订提供证据。

三是相关合同解释方面。例如,在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中,对于开发商提供的阶段性连带保证项下义务和法律责任,格式合同中往往存在矛盾条款,金融机构、购房人、开发商在逾期还贷情形下各自的权利义务多有争议,对相关合同条款的解释存在不同认识。

面对新型疑难问题,江苏法院通过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发布典型案例,公开裁判文书,发送司法建议等,规范引导市场行为,促进形成交易规则。法院的上述工作取得各方的高度评价和积极反馈,金融市场对于法院通过司法活动规范引导市场行为的期望和要求也不断提升。

(二)涉非银行融资方式案件数大幅增加

近年来,融资租赁、保理等新型融资方式快速扩张,涉及该类纠纷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出现了较大幅度增长。如融资租赁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增加并保持高位增长态势。同时,从涉诉主体来看,融资租赁存在向生活消费领域扩张的趋势,普通金融消费者成为融资租赁的重要客户群体,租赁物类型从传统的大型设备扩展到医疗设备、家用轿车等小型资产,呈现多样化趋势。案件审理中发现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不规范,有的融资租赁交易中不存在真实租赁物,构成“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超范围经营行为;有的存在租金高且存在名目繁多的各项费用,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高企。

保理合同纠纷案件也反映了类似问题,近几年来,江苏法院一审涉保理公司纠纷案件年收案数量和总标的额持续上升。该类案件中,法院发现以下问题需引起重视:保理商明知基础交易关系不实,而仍与融资方缔结保理合同,构成“名为保理,实为借贷”;保理商收取名目繁多的保理费、服务费、管理费、融资利息等,部分费用在发放保理款项时予以一次性扣除,实际融资成本畸高;部分债权转让通知系由保理商(即应收账款受让人)向债务人作出,此时对债务人是否产生通知效力引发争议。

(三)涉资本市场纠纷案件明显增长

近年来,江苏法院受理的与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有关的金融商事纠纷呈现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纠纷类型多样化的趋势。

一是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该类纠纷涉及人数众多的投资者,案件审理中有关侵权因果关系认定、投资者损失计算以及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扣除等法律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对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提出较高要求。作为最高法院确定的三家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试点单位之一,2020年5月,南京中院对4家上市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启动代表人诉讼程序,为涉众性证券纠纷的高效化解进行了积极探索。

二是债券违约纠纷。债券市场打破刚性兑付后,江苏法院受理的债券违约纠纷案件数量及标的额高速增长。该类纠纷标的金额较大,涉众型强,且易于引发企业信用风险,其中涉及多方面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三是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2018年以来,江苏法院受理的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增加,总标的额达125亿元。此类案件纠纷成因与质押证券的价格变动存在较大的关联性,证券价格下跌易于导致相关公司控制权转移、证券价格进一步下行,易引发市场风险,需要高度关注。

 

(四)案件中时有金融风险隐患反映

金融商事案件中反映的金融风险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大型企业债务风险。2018年以来,江苏法院有序开展涉相关上市公司重大金融案件处置工作。相关案件反映出个别企业出现流动性困难,对金融债权安全和金融秩序稳定造成一定影响。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例,近几年来江苏法院受理的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呈现持续上升趋势。

从上述变化看,金融借款的大额化趋势明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债权风险呈现上升态势。

二是涉众性风险。随着金融监管机关加强对P2P网贷平台、违规交易平台、各类理财机构等清理整顿,相关行业乱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相关领域涉及众多投资者的产品逾期、亏损引发纠纷也有所增加。

三是合规性风险。有的金融机构,以及类金融机构,存在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导致风险控制制度不同程度被架空,危及金融债权安全。

三、金融商事案件趋势研判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金融商事案件将陆续出现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较大影响,对金融市场有一定冲击。当前,江苏法院受理涉新冠肺炎疫情金融商事案件总体平稳,明年第一季度,随着金融支持帮扶政策带来的贷款展期到期,金融纠纷将可能出现增加。

一是部分企业因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资金链紧张,引发金融借款、融资租赁、保理等融资类纠纷。

二是在资本市场,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上市公司业绩及大宗商品供需,引起股票、期货价格大幅波动,市场投资者发生投资损失,在多因素的叠加下可能引发相关证券、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纠纷。

三是全球蔓延疫情外贸活动造成冲击,与对外贸易紧密相关的出口信用保险、独立保函、信用证等纠纷案件可能出现增多趋势。

(二)金融商事案件结构变化仍将持续

近年来,江苏法院受理的金融商事案件类型结构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从传统的银行类、保险类案件占据绝对主导,转变为各种金融案件类型共同并存,特别是涉新兴金融领域的案件占比不断提升,呈现新颖性、复杂性、技术性、国际性的发展趋势。后期,金融商事案件的结构变化持续可能性较大,对此,需要加强研判,密切关注相关法律规定和监管制度、政策的走向,原因是:一是融资租赁、保理等非银行融资方式持续增加,服务领域和融资规模不断扩大,与之相关的纠纷案件也将越来越多。二是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不断健全完善并逐步与国际接轨,纠纷所涉领域将从主板市场扩展到新三板、科创板、银行间市场以及跨市场交易等,所涉交易品种将从股票扩展到债券、基金、私募股权、期货、期权以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三是随着金融科技不断进步,金融与科技将进一步深度融合发展,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领域进一步得到运用,涉及网络支付、智能投顾、网上理财等业态以及与个人信息、信用保护等有关的纠纷案件也将不断出现。四是金融发展变化过程中以金融创新为名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层出不穷,准确把握相关行为的合法与非法、违法与违规界限对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安全至关重要。

(三)金融商事案件中的涉外因素将不断增多

推动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2019年7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在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的背景下,外资金融机构所涉纠纷,以及与跨境投融资、跨境担保、跨境支付结算、跨境金融服务密切相关的金融商事纠纷将不断出现,金融创新产品结构和交易模式将更趋复杂化和专业化,涉及域外法律适用、复杂金融产品解析以及与国际金融交易规则衔接等问题将越来越多,金融审判的国际化特征将日益显现。

(四)金融审判对金融交易的导向意义将日益增强

金融领域创新程度高,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问题往往涉及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事项,法院裁判对于界定交易法律关系性质,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促进形成交易规则有重要作用。

此类涉及市场交易规则确认的案件,也持续给金融审判带来新的挑战。

(五)金融市场风险仍需审慎应对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今年是中央提出三大攻坚战的决胜之年。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取得明显进展,但目前产生金融风险的国际国内因素仍存在,而新冠肺炎疫情又增加新的不确定性。当前,在互联网金融、信贷、债券、信托、违规交易平台等领域个别企业先后出现流动性风险,成为可能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潜在风险因素。各方仍需强化风险意识,进一步健全完善金融风险防范化解长效机制,协同处置重大金融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金融风险底线。

四、相关建议

金融秩序的稳定,金融安全的维护,需要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等各方的共同努力,尤其需要人民法院与监管机关的协同,为此建议:

(一)协同做好金融领域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工作

为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金融风险,保障实体经济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建议金融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企业信贷安排,避免“抽贷”、“断贷”等行为,以展期续贷、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努力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的人群,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信用卡、个人消费贷等还款安排,避免轻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建议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工作指导,加强对复工复产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以延期还款、调整利率等方式减轻企业债务负担,同时依法打击变相收取高额利息、虚假金融产品宣传等行为,维护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金融领域行业自律,以行业公约等方式向社会作出承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提振实体经济信心。

(二)进一步加强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法治保障

为积极应对金融加速对外开放,建议进一步完善涉外金融立法,明确跨境投融资、跨境支付结算、信用证、独立保函等涉外金融重大法律问题以及涉外管辖、域外送达、证据认证、外国法查明等诉讼程序问题,为涉外金融纠纷化解提供规则依据。相关金融机构和企业应高度重视涉外金融风险,充分了解国际金融规则和金融产品,加强风险评估、事实调查、诉讼应对。要整合金融监管机构、司法部门、仲裁机构、行业组织等多方资源,推动构建涉外金融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平台,提高涉外金融纠纷解决的便利化程度和裁判的可预期性。建议高等院校和金融研究机构进一步深入研究国际金融交易规则、国际惯例、国际条约以及重要金融司法判例,对扩大金融对外开放背景下的重大法律问题加强研判。

(三)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市场风险

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整治力度。非法金融活动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金融监管部门要为金融市场的整治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依据和保障,强化金融监管的可操作性,推动监管政策的落地。尤其是要加大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加大对名为创新实为逃避监管、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秩序、损害投资人利益行为的整治。同时应加大对金融创新产品的调研,落实好登记和备案许可制度,降低金融创新产品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和纠纷,引导金融机构在法律的框架内审慎开展金融创新。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建设。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树立起依法合规经营理念,杜绝以逃避监管为目的的所谓金融创新,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金融机构要树立起确保金融安全的理念,健全和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机制,按照监管规定,建立完备的金融风险内控机制,仔细排查现有风险内控机制,及时查漏补缺。要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必须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金融机构要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与其资信水平相匹配的融资方式,扶持中小企业健康成长,避免资金空转,人为放大风险。

三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金融机构应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判断标准和认定规则,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客观、适当、合理的判断。加强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尤其是金融产品销售人员的专业技能及职业道德培训,在销售金融产品时根据投资者经济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合理推荐相关金融产品,及时履行对产品的说明义务和风险提示,防止含混不清误导消费者。同时,还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安全防范意识的培训,提高其对客户的隐私保护意识。同时,应加大技术研发投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交易安全性能,防止金融产品存在技术漏洞,泄露消费者信息。

四是要进一步提升金融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要通过传统媒体、新兴媒体,采用深入街镇、社区开展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典型案例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买者自负”的交易原则,警惕高息揽储行为,倡导正确的投资理念。加大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宣传,引导投资者选择与自身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避免因高风险金融交易产生的投资风险。

五是要进一步完善金融领域法律法规,提升金融监管立法层级,与现行监管政策、规范性文件形成有机衔接和制度合力,明确金融机构在经营范围、风险评估、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管理、说明提示义务等方面的行为要求以及违法违规的法律后果。金融监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强化金融监管政策的可操作性,为金融市场整治活动提供有力的制度依据和保障。尽快制定《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明确监管职责,强化监管协同,依法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维护地方金融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四)进一步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为有效化解金融纠纷,建议进一步突出“一行两会”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支撑作用,积极发挥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和专业优势,抓好已有各项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落实工作,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大力推进金融仲裁,鼓励金融机构采用金融仲裁的方式解决金融纠纷,充分利用社会化纠纷解决力量和资源,便捷、高效地解决纠纷。进一步发挥金融行业协会对金融纠纷化解的促进作用,继续扩大行业协会在金融纠纷案件调解中的覆盖面,针对当前债券违约纠纷、融资租赁纠纷持续高发的态势,推动建立债券、融资租赁纠纷专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坚持将非诉解决挺在前面,加强诉调对接,进一步拓宽调解通道,将更多的金融矛盾纠纷纳入到多元化解机制中,为保障金融稳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