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泰州讯:为骗取银行的高额贷款,虚构远高于实际履行价款的合同,并在贷款到手后不久携款潜逃。2006年9月1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作出一审判决,以贷款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赃款人民币156694.23元予以追缴。

2003年底,被告人张某在东台市某船厂订作1艘钢质货船,价值34万余元。因资金不足,经东台市某船厂介绍,张某将船舶挂靠到泰州市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务公司),由船务公司帮助其向中信实业银行泰州支行申请贷款。为从银行多贷款项,张某提供了一份其与东台市某船厂签订的船价为77.6万元的虚假造船合同。

2004年7月27日,中信泰州支行根据张某提供的虚假造船合同,与其签订个人船舶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人张善新向中信实业银行借款人民币31万元,借款期限至2006年7月9日,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还本付息计人民币13668.26元。同时,中信泰州支行还与被告人张某及船务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以该建造的船舶抵押担保。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31万元,扣除贷款保证金、保险金等相关费用后,张某实际取得贷款人民币21.132万元。

后张某仅归还了4个月的本息计5万余元就不再还贷,并将已设定抵押的船舶以25.2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随后张某便携款潜逃,赃款用于个人挥霍和偿还债务,致使银行贷款15.6万余元未能追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合同,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