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判处实刑并处罚金在具体案件中的大量适用,罚金追缴难问题十分突出,罚金追缴难已经成为刑事司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近期,亭湖法院组织开展专题调研,认真分析罚金追缴难的原因,并提出对策。

罚金追缴难的原因有:

1、罪犯或其家属拒绝缴纳

罪犯被判处实刑后,罚金缴纳与否与其主刑的执行无关,罪犯及其家属认为交了罚金还要照样被判刑,往往产生抵触心理,抱着消极或抵制的态度转移、隐匿、变卖甚至毁损可供执行的财产,给罚金的追缴带来极大困难。

2、罪犯的财产状况不明。

侦查机关没有法律特别规定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在侦查过程中,司法机关一般不会调查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案件移送法院后,法官对被告人财产情况一无所知,给法院裁量和追缴罚金造成极大的盲目性。另外判处罚金只能以罪犯个人合法财产承担,但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往往混为一体,难以准确区分,如果犯罪分子拒不缴纳罚金,法院则很难对其个人财产强制执行。

3、罚金追缴部门不明确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罚金刑执行部门,司法实践中这项工作主要由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实施,而刑事审判人员主要任务是履行审判职能,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去完成这项工作,致使罚金刑执行工作形同虚设。

4、罚金追缴缺乏有效的强制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对应当判处财产刑的,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决定扣押或冻结被告人的财产。但这些措施并不能满足法院对罚金执行的需要,人民法院面对罚金追缴的种种困难,变得不知所措。

5、罚金的追缴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由于受“重主刑轻附加刑”的执法观念的影响,实践中出现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中有关财产内容监督的“空档”。在法院内部亦未建立一个有效的罚金执行监督机制,出现了罚金是否追缴无人问津的现象。

解决罚金追缴难问题的对策:

1、罚金的缴纳与减刑、假释相链接。

罚金的缴纳不影响主刑的执行,罪犯及其家属自然对罚金的执行产生逃避或抵抗情绪,如果罚金刑的执行可以作为减刑、假释的参考条件,那么罪犯缴纳罚金的积极性就会增强;建议将罪犯缴纳罚金情况作为减刑、假释的参考性依据,对有能力缴纳罚金而拒不缴纳的犯罪分子可以不予假释或减刑。

2、建立财产调查和附卷移送制度。

立法赋予侦查机关同案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刑事被告人个人及家庭财产登记和财产保全制度,对于有可能转移、隐匿、变卖甚至毁损的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可由侦查机关先行查封、扣押,并将调查结果和保全的财产作为起诉案件的证据材料移交法院,作为法官对被告人适用罚金的重要依据,也为法院追缴罚金提供财产线索。

3、明确罚金刑的执行机构

    执行局作为财产执行的专业化机构,在执行条件及实际操作方面均具有法院其他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明确设立法院执行局为罚金追缴主体,在执行局设立专门科室或人员负责罚金刑的专项执行,这样有利于执行力量的集中和统一协调。

4、强化罚金刑的执行措施

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强制执行措施,并可采取委托执行、悬赏执行等执行方法。对罪犯家属或其他人员转移罪犯财产的情况,加大惩治力度,必要时施以刑罚。

5、完善执行监督机制

罪犯被判处实刑,都很少主动缴纳罚金。从执行启动的程序来看,一般的民事和行政案件都有申请执行人,而判处罚金的案件,罚金执行的启动却无人提起。人民检察院应改变陈旧观念,加大对法院罚金追缴情况的监督力度,消除罚金刑执行监督的盲区,法院内部也应加强监督,设立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监督罚金追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