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2006年8月30日,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未成年犯姜某某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姜某某系江苏通州人,1989年11月出生,中专文化。王某某系黑龙江省人,1986年2月出生,大专文化。2006年初,两人通过网上聊天相识。2006年5月,王某某辞去工作来到通州与姜某某见面,两人一见钟情,遂隐瞒家人公开租房同居。姜某某也辞去了某电子长的工作,两人天天在一起吃喝玩乐,所带积蓄不久即花光。2006年6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在通州市金沙镇农行宿舍大门北侧,见被害人孙某某一人从对面走来,被告人王某某顿生抢劫歹念,向被告人姜某某提出抢孙女的背包,被告人姜某某表示同意并说“你上去抢包,我来拦住她”,二人商量等孙某某走进住宅后抢劫。当孙某某走进金沙镇农行宿舍楼西弄堂内时,被告人王某某即上前抢孙某某的背包,被告人姜某某上前用手捂住孙某某的嘴吧,接着又用手臂压住其脖子,被告人王某某抢得背包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姜某某见已得手,用力将孙红霞推倒后,也逃离现场。被告人王某某从抢的包中取出现金260元,占为己有,并将包内的手机、项链等物丢弃于金沙镇政法宿舍东侧围墙外。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298元。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因其形迹可疑在接受公安机关盘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某某的QQ号,在网吧门口,指认被告人王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将王某某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