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身亡欠巨款 共同债务妻要还
作者:刘秋苏 发布时间:2006-09-07 浏览次数:3150
本网徐州讯:在日常生活中,有句俗语“人一死,账就烂”,其实这句俗语是不完全正确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欠账未还,其死亡后妻子应当承担起还款义务。日前,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认定妻子必须代丈夫偿还债务,依法判令被告孙兰英支付给原告王晓虎现金81000元及相应利息。
2004年10月,魏春风找到王晓虎以经营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其借款10万元,魏春风在借据上签名并且摁了手印。后来魏春风归还了1.9万元,尚欠8.1万元。2005年7月,魏春风因遭遇车祸不幸死亡,此款一直未偿还。王晓虎闻知后就多次找到魏春风的妻子孙兰英,向其催要8.1万元的借款债务,但均遭到拒绝。孙兰英认为丈夫已死,他们夫妻双方经济独立互不牵连,丈夫的借款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妻子自己并无还款的义务,况且俗话说人死账黄,因而拒绝偿还丈夫的借款。多次索款无果,王晓虎一怒之下诉至法院,将债务人魏春风的妻子孙兰英推上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孙兰英之夫魏春风生前向郭某借款10万余元,现尚欠8.1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魏春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王晓虎借钱,魏春风现已死亡,孙兰英不能证明该债务属魏春风个人债务,亦未能证明其夫妻间关于债务的有关约定,故该债务属于魏春风生前与孙兰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孙兰英作为魏春风之妻,在丈夫去世后,对其夫妻共同生活其间所欠债务负有清偿义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