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对探望权的执行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随着婚姻法对探望权的明确,这一纠纷呈现出日益增多的趋势。但由于该类案件自身所具有的不同于一般民事执行案件的特征,加之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相对滞后,可运用的执行方法及强制措施又比较少,致使探望权的执行成为了一个热点、难点问题。为正确合理的解决探望权的执行纠纷,笔者认为应从该类案件自身的特点出发,对症下药,以便能从根本上破解这一难题。探望权案件具有的特点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执行标的模糊。就执行标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因此,就一般民事执行案件而言,其执行标的便是指执行根据所确定的债务人应给付的一定财产或者应完成的行为,由于执行标的相对明确,法院在执行时容易操作。而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内容是探望权及其行使方式,其执行标的比较抽象、模糊,不利于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具有持续性和反复性的特点。就探望权案件而言,在子女未成年前,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长期行使探望权。一般情况下,每隔一段时间便要探望一下子女,如果对方不配合,便要进入执行程序。即使这一次顺利执行到位,在接下来的过程中如果对方当事人仍不配合,便要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长期性,决定了该类案件执行的持续性与反复性的特点。

三是执行后果与当事人继续行使探望权密切相关。在就探望权案件强制执行后,即使协助方履行了相应的协助义务,甚至动用强制措施促使其履行了协助义务,从而使申请方的探望得以实现。但由于协助方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如果因强制执行方式、程度不当给协助方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其内心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甚至会因此而灌输给其直接抚养的子女,这必然会给另一方继续行使探望权带来障碍。

针对探望权案件自身的上述特点,笔者认为就探望权案件的执行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努力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说服当事人自觉履行协助义务。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标的虽然不明确,但其执行目的在于使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今后不再阻碍另一方探望子女,对此我们要牢牢把握。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之所以不履行协助义务,给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设置障碍,是因为二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矛盾在离婚后还没能及时化解。为此,在执行时,执行人员要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深挖矛盾根源,抓住问题的关键,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他们的亲戚朋友共同做好疏导工作,努力形成整体合力。即使一时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也要尽量避免协助方因原有的矛盾而为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设置障碍,为此要促使协助方能正确理解对方行使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也是有利的,进而排除其内心的抵触情绪,让其心平气和的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最终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良好效果。

二是要慎重使用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即使要运用强制措施,也要把握好实施的方式与程度。就探望权案件而言,在子女未成年前,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长期行使探望权,因此该类案件具有持续性和反复性的特点。鉴于上述特点,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就不能冒然动用强制措施,因为这不但会加深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而且如果矛盾激化,被执行人一意孤行,法院的执行将会持续很长的一段时间,也不利于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如果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动用拘留强制措施,也会损害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在子女的父或母被拘留后,谁来抚养、照顾便成为一个实际问题。因此,即使要运用强制措施,也要注意方式及程度,并考虑子女的利益。对此,可先采用罚款、迟延履行金等间接执行手段,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方可采用拘留这一强制措施。如果双方矛盾非常激化的,可以考虑由子女就读的幼儿园、学校等来协助申请方行使探望权。

三是在实施强制执行后,要做好相应的后续工作。就探望权案件而言,在法院采用强制措施顺利执行后,要有持续作战的思想,不能认为案结事了,就将其搁置在一边。对被强制执行的一方,事后要继续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从法理、情理的角度出发做好说服工作,并宣传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促使其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最终达到自觉配合协助执行的目的。如果强制执行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也要帮助其走出心理阴影,认清问题的所在,并积极加以改正,重新振作精神,尽快将工作生活恢复到执行前的平和状态。而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教导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要将其抵触情绪灌输给子女,更不要促使子女树立漠视、敌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观念,以免给子女的身心造成一定的伤害。总之,在强制执行后,要全力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教育疏导工作,促使其以后自觉的履行协助义务,从而维护子女的身心健康以及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