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近日,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根据一名股东诉讼请求,依照新《公司法》判令南京轻研机电发展有限公司解散。该案是白下法院自新公司法实施后判决的第一起公司解散请求权纠纷。

  2004年3月15日,原告陈某与李某、胡某等三人签订公司章程,发起成立了南京轻研机电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不久,业务经营即陷入困境,陈某与李、胡二人就公司发展方向、经营管理等方面产生较大分歧。为避免公司经营给自身带来损失,根据公司章程有关公司解散的约定,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南京轻研机电发展有限公司解散。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即可解散。本案中,轻研机电公司章程第二十条第二款载明,"股东中任何一方要求解散公司"的,公司可以解散。陈某的诉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据此,白下法院作出了解散公司的判决。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