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家住105室的刘某家没因楼上失火蔓延而烧到,却被消防队救火的水渗漏下来浸了个透,导致地板、装饰、家电等损坏。9月7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决引起火灾的205室房客张某等三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5910元。

2005年12月16日16时许,苏州市新升新苑涵碧苑35幢205室发生火灾,消防队迅速出动扑救,半小时后顺利将火扑灭。没想到消防救火的水渗漏到楼下,导致105室地面积水达4厘米,屋内的装饰、家具、电器严重受损,经鉴定损失达56910元。105室刘某一家只得在外租房居住半年并支付了房租9000元。消防队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显示,火灾原因为205室北房间遗留火种所致。事发后,原租住在205室的房客张某等三人即离开下落不明。刘某遂将房东俞某告上法院,嗣后,法院根据俞某申请依法将房客张某等三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消防队救火系实施紧急避险行为,由此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故引起火灾的被告张某等三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房屋受损严重,其因此在外租房居住合乎情理,所要求的租金价格和时间较为合理,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