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口流动加快,婚姻从传统日益趋向复杂,夫妻共同财产的多样化及社会发展引发的新问题给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带来了更大的困难。因此如何准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如何依法合理地进行分割,不仅需要法官对事实作出准确的判断,也需要更翔实的法律作为依据。

一、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新特点

1、财产形式日趋多样化  无形财产比重不断上升

据统计,去年至今我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已有60%以上的离婚案件当事人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公司股权、保险利益、企业经营权等无形财产进行分割,改变了过去仅对住房、家庭财物等有形财产进行分割的状况。

2、财产数额难以认定  远期利益诉求不断增多

在审判实践中,实际已经获得的财产收益比较容易确定。然而知识产权、企业经营权等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收益的不确定性。如果仅仅将明确取得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可能忽略了知识产权、企业经营所能带来的绝大部分收益。

3、房屋来源多元化  房屋归属较难判断

由于我国住房体制的深入改革和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大量拆迁,使得当前购房的类型越来越多样化,而房屋的来源也呈多元化之趋。如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商品房,还有夫妻双方婚后通过银行贷款,分期付款购买的,但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再如以前单位的房改房,房屋拆迁补偿获得的拆迁安置房等等,一旦要分割,房屋归属及房屋增值后的补偿问题都成为当前审理离婚案件的难点。

二、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对策

1、完善相关立法  加强司法解释

法律的制定永远具有粗疏性和滞后性,不可能对社会上存在的所有问题一一作出详细规定,更不可能对将来的所有社会变化作出准确预测。因此法律需要不断完善,在以后的《婚姻法》中应明确夫妻财产管理制度,如设立一般共同制、管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等。同时应建立相关的股票查询制度,完善股份转让规定等,以促进法律之间的和谐。另外,针对上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出现的新现象,如果能通过最高院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不仅有利于法院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有章可循,还能保证司法统一。

2、坚持相关原则  保障弱势群体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 :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而现实生活中,妇女、儿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应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其次应当在坚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下,适当的照顾女方和子女。当然法院还应考虑方便生活,惩罚有过错方的原则,来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恰当的分割。

3、适应社会发展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官判案不能一成不变,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中如果只处理现有利益,而不考虑远期利益,那么这样的判决形式上没有什么错误,然而实质上却严重侵害了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因为如企业的经营权等在今后的运行中可能产生远高于原来存在的物质利益,当然也有可能产生亏损,甚至资不抵债。因此应针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可以依申请委托专门机关对未来收益进行估算等,也可以采取竞价方式来决定谁获得经营权。同样,分割共有房屋时,也应考虑安置房的安置对象,按揭付款的比例,房改房的获得途径等,从而作出合理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