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法院对综合执行网络进行调研并提出完善意见
作者:梁文珠 郭玉祥 发布时间:2006-09-12 浏览次数:3100
2004年3月,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与该县综合治理委员会经多次会商,出台了《关于建立综合执行网络的实施意见》,并在全县建立了县、乡(镇)、村三级联动的综合执行网络体系。2006年3月,又会同毗邻的东台、姜堰、泰兴三家法院建立起横向的执行区域协作网络。两年多来,该院运用综合执行网络执结新收案件1253件、清结执行积案485件。执行联络员协助法院宣传法律、提供有关人员线索、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异地执行和重大案件的执行等,为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日前,海安法院对综合执行网络展开调研,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提出对策。
海安法院分析认为,综合执行网络的构建,有效解决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员难求的现象,为执行工作公正、高效地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第一,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综合执行网络体系的建立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公开、公正和文明执法的重要体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以公正、公平为原则。是不是公正,首先要看整个执行过程是否公开,而这大多需由执行过程中的执行联络员客观地作出评判。同时,执行网络员可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可以把在执行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向法院及相关部门反映,并可向法院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促使法院及时整改,以加强和完善执行工作。
第二,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目前基层法院所办理的执行案件大部分在农村,而农村干部由于人员少、工作量大或碍于情面,大多不愿到场协助执行,办案人员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寻找协助执行人员,影响了办案效率。综合执行网络体系的建立,使执行人员能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执行工作中去。另外,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知之甚少,被执行人难寻,被执行财产难找,已成了“执行难”的基本原因。而执行联络员熟悉本地的人情,一旦被执行人出现或知悉其有履行能力时,即可将掌握的执行线索报告执行人员,从而能及时、顺利地执结案件,有利于执行效率的提高。
第三,有利于减轻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民商事交易活动也日见频繁,其中的纠纷亦日益增多。当事人对这些纠纷往往通过公力救济手段予以解决。体现在执行中,执行收案的大幅度增加,直接导致了人民法院案多人少压力的加大。而建立执行联络员制度,可通过联络员解决诸如执行通知书的送达、财产线索的调查等工作,有利于实现诉讼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四,有利于避免执行冲突。执行工作流动性强,执行人员大多数时间在外工作,加之少数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执行中极易发生抗拒执行、暴力抗法等突发性事件。如执行联络员在场协助执行,因其熟悉当地情况,可及时加以劝阻、疏导,平息被执行人及抗法者的情绪,能有效避免执行冲突。
第五,有利于从根本上杜绝执行过程中的“律”“法”不分。以往,法院执行中所邀请的在场人主要是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或律师。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法律工作者、律师的收入主要是诉讼代理的收费和担任单位法律顾问的收费,他们之所以愿意不计报酬的充当在场人这一角色,主要还是想自己所代理的案件,在今后执行中得到执行人员的“照应”,作为执行人员也不得不考虑到这一因素,执行其所代理的案件过程中难免会带进个人的感情因素,客观上造成了执行中的“律”“法”不分。通过聘请执行联络员,可以避免执行人员与法律工作者以及律师的过多接触。
综合执行网络的构建有效地促进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但从实践情况看,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在于:综合执行网络防控体系的力量还有待加强。目前,在执行过程中暴力抗法事件仍时有发生,而法院执行人员偏少、机动力量不够。对村(居)级网络成员协助人员的补助偏少,奖励未能到位。海安县的《关于建立综合执行网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对村(居)级网络成员协助法院执行的,按实际参与天数,由法院年终按每人每天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于提供执行线索,符合南通市中院规定的奖励情形的,则给予相应的奖励。但由于法院经费有限,举报奖励未能到位,协助执行人员每天5元的补助也实在是太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些协助执行人员的积极性。为此,海安法院提出以下对策: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强化沟通协调。通过依靠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切实促进法院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取得重大进展。做到有关执行工作的重大部署及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执行案件,及时向党委汇报,主动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具体工作方案,也要听取地方政府的意见,协同动作,着力解决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密切与综合治理委员会、大调解中心的联系,发挥各方能动性,进一步增强执行合力。与公安、检察、工商、国土、建设、金融等部门形成协商机制,保障执行及时、有效地开展。
二是不断强化对协助执行人员的考核力度。要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999)11号文件、党的十六大精神,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高度出发,把各乡(镇)协助、配合好法院执行工作列入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状,同时列为百分考核的重要内容。平时由法院执行局建立综合执行网络台帐,年终县综合执行网络领导组将对各乡(镇)进行考核。若因网络成员接到法院通知后应到执行现场而未到,或者未配合做好协助执行工作,扣减该成员所在乡(镇)相应的考核分;导致重大抗法事件发生的,扣除该项工作的全部考核分。
三是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协作,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和服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舆论环境。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升执行工作的社会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努力增强执行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大造舆论声势,敦促义务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扩大执行工作的影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