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9月11日,新沂市法院民二庭依法调解了一起农村信用联社起诉的借款合同纠纷案。这本是一起普通的借款纠纷案件,但其中的案情却令人深思。

李某和曹艳已共同生活了十七年,两个儿子亦均上高中。近两年来二人感情出现危机,原因是李某另有了新欢。2005年底,李某说做吊车活赚钱,要求以其妻以她的名义贷款10万元购买一台吊车。为了挽回丈夫的感情,维持一个即将破碎的家庭,曹艳就同意以自己的名义在原告所属唐店信用社贷了款,约定2006年7月10日到期还本付息,并由三位教师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但李某在拿到贷款后不久,就携新欢卷款外逃。信用联社在贷款到期未还后一纸诉状将曹艳告到了新沂法院。

这下可坑苦了娘仨,多么残酷的现实!曹艳也无工作,孩子上学正要交学费,这些年来,家中的财产几乎都被李某折腾完了,这么多钱可怎么还啊?原告起诉后,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曹艳为了不连累另三位担保人,毅然决定卖掉家中仅有的住房还款。此案由新沂法院王副院长承办,因案情特殊,大家都对李某的行为感到痛愤,对陈艳表示同情。王副院长考虑被告曹艳的处境确实困难,卖了房后连住的地方也没有,就和曹艳所在的村委会联系,为她们娘仨找了栖身之处。最后,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