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近日,通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妨害公务罪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顾某某被单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顾某某系南通某建筑公司工作部主任,2006年6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酒后到正在为高考考生服务的北山饭店总服务台欲登记住宿,为房价与服务员发生争执,随后又与客房部主管邱某某发生争执,并动手打邱前胸一记,撕毁了总服务台的报表、押金单,还将总服务台的计算器、电话机、银行刷卡机(新国都K350EFT-POS终端机)扔在地上,并踢坏总服务台的门玻璃。此时到高考住宿点巡逻的通州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民警及在北山饭店高考住宿点执行保卫工作的城中派出所民警先后闻讯赶到现场,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明确告知在执行高考保卫任务,不要乱来。被告人不听民警劝阻,谩骂并踢了民警一脚,民警多次表明身份劝阻被告人,被告人不听,扯坏民警的衣服,咬伤其胸部。前后闹事达10多分钟。经通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告人损坏财物价值2600余元,民警的损伤经法医检验构成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