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以人民警察为名疯狂诈骗他人财物,招摇撞骗忽悠他人,决定执行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04年3月26日下午,李某自称是兰山公安局联防队员在临沭县汽车站租乘一镇村民周某的出租车,在临沂市人民医院院内,以接病人自带现金不够和借手机使用为由骗取出租车司机周某人民币300元和手机一部。(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2005年2月,李某伙同王某、高某(另案处理)在新沂市一镇以和于某谈恋爱为名,取得了于某的信任,后以其父亲出车祸急需医疗费为由,先后两次骗取于某现金人民币57000元,后逃跑。2004年以来,李某先后窜至临沂市兰山区和临沭县等地,持名为“董强”的兰山一公安分局的上岗证,冒充该局的工作人员以为其家人拿药,自带现金不够等理由,先后骗取高某、周某、顾某、杜某手机四部,人民币500余元,骗取他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39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扰乱公共秩序,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其行为亦构成招摇撞骗罪,且属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当从重处罚。因此,李某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招摇撞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