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经销他人提供的猪饲料,售后为逃避30000多元的债务,又将自己签字的欠条盗走。9月15日,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一审判决王先军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王先军,女,山东鱼台县鱼城镇人。2004年8月,经人介绍王先军开始经营山东青州“龙兴”牌猪饲料,青州饲料厂先后给其送货3次,由被告人王先军分别书写收货欠条,交给青州饲料厂业务员毕某保管。为了逃避此笔债务追要,竞想出盗窃欠条的歪主意。2006年6月16日下午,王先军来到毕某家中,以查账为名,趁毕某不备之机,将保管于毕某账簿?鹊挠赏跸染?本人书写的收货欠条撕下后偷走。共计8.5吨猪饲料,货款30000余元。

法院认为,王先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