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陈某在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却自打电话“报警”,最终自投罗网,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06年5月20日上午,陈某在新沂市一百货公司宿舍何某家中,利用到何某卧室内看鞋之机,盗窃何某卧室内黄金手镯2个,金戒指1枚,金耳环1只,金项链半条,总价值人民币20833元,随后,陈某将赃物卖给徐州百货大楼邓某经营的金银回收点,并用赃款购买金手镯、金耳环、金挂坠等物品。后失主何某找到陈某,要求陈某赔偿其损失,陈某无力全部赔偿,何某遂要求陈某立下欠条,陈某同意打欠条,但双方因被盗物品数量多少产生争执,陈某无奈之下拨打了新沂市公安局“110”报警至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有自首行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此,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