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好心替朋友公司做担保,结果自己公司却被扣划30万。近日,新沂法院审结了这起因担保而引发的纠纷案,依法支持了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被扣划资金的诉请。

2003年6月18日,被告江苏省新沂市医药总公司向新沂工行申请借款212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新沂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并与新沂工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新沂工行按约发放了贷款。该笔贷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清偿借款本息,为此,新沂工行于2004年9月9日提起诉讼,该案经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做出了判令被告偿付借款本金2120000元及利息,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新沂工行申请强制执行,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5日扣划了原告的银行存款304900元。原告多次追偿无果,为此,诉至新沂法院,请求新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其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扣划的资金。

新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新沂工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原、被告之间的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严格履行。由于被告未偿还到期债务,致使原告在新沂工行主张权利时承担了部分保证责任,因此,原告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依法享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而被告经法庭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书面证据,承办法官在与人民陪审员合议后,当庭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被扣划的资金304900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