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人的生命真是脆弱,相军的家人怎么也想不到,一堆小小的煤矸石竟夺去了亲人一条年青的生命,更让他们感到雪上加霜的是,亲人生命的丧失竟没能得到赔偿,为了索赔还得与镇政府对布公堂。

路边煤矸石  害人一条命

2005年10月3日晚9时许,相军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从自家送同学回大庄村,由北向南行驶在连接和平村与大庄村的水泥路面上,至大约一公里处时,与堆放在路面上的煤矸石发生相撞,相军从摩托车上冲出,摔在煤耗矸石堆南侧几米远的地方,该事故被后面行驶而来的人员发现后,拨打了“120”救助,相军被送至医院抢救,诊断为颅脑损伤、左颧骨凹陷性骨折、左眉弓皮肤裂伤,经抢救无效,于2005年10月3日22时死亡。

家人未获赔  状告镇政府

事故发生后,相军的家悲痛万分,但又不得不面对现实,这时他们想到了害人的煤矸石及其主人,在几经打听得知此煤矸石是仓平镇政府组织为农村铺公路而堆积之后,便找到了镇政府、路段所在庆大村委会等单位要求赔偿损失,令他们没有想到的是,镇政府并不买帐,镇政府认为该路的具体施工单位不是镇政府,且不能证明相军就是被路面上堆积的煤矸石害死,故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庆大村委会亦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相军的家人不得不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将仓平镇政府、庆大村委会、古城交通局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判  镇政府埋单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受害人相军因驾驶摩托车与煤矸石相撞发生事故的事实清楚,根据相关照片、证人证言以及医院的补充证明能够认定。该路段为连接村与村之间的道路,应属于农村公路的范围。首先,被告仓平镇政府已自认镇政府负责农村修路是为民造福;其次,根据《公路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古城县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被告仓平镇政府既是农村公路的管理单位,又是农村公路的建设责任主体,因此,被告仓平镇政府在对该路段的管理和维护上负有责任,因堆放煤矸石而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或及时清理障碍,该被告在管理上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仓平镇政府有可能提供具体的施工单位而拒不提供相关证据,自身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受害人驾驶无牌摩托车,车速过快且对道路观察不周,安全意识不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受害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庆大村委会为煤矸石堆放的施工单位,但其提供的证人证言只能反映该村为中介组织,实际上仍是受道路的施工单位安排,故不足以证实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古城交通局亦为管理单位,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亦不予支持。因原告已自认被告仓平镇政府已赔偿其3000元,虽被告辩称此3000元为困难补助费,但仍应予以扣除。遂依法判决:一、被告仓平镇政府赔偿原告丧葬费3143.55元、死亡赔偿金31656元、抚养费16854.08元、赡养费4102.05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合计60755.68元,扣除已付的3000元,下余57755.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对庆大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对古城交通局的诉讼请求。

二审亦判决  政府应赔偿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仓平镇政府不服提起了上诉,称:1、一审判决将“具体施工单位“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是错误的,该举证责任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2、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管理存在瑕疵“因而承担赔偿责任错误,本案是因堆放煤矸石造成的人身损害,而堆放煤矸石的责任主体已经明确,因此不应当由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3、认定相军的死亡是煤矸石造成缺乏证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一审判决将“具体施工单位“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是错误的,该举证责任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由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发生事故的路段属连接和平村与大庄村的农村公路,上诉人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该条路负有管理的职责,因此,上诉人应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上诉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者,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道路建设的具体施工单位的情况应当清楚,而被上诉人作为弱势一方,无论其距离证据的远近,还是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与上诉人相比,上诉人更接近证据材料,而且有条件和能力收集证据,因此,上诉人对造成本案事故产生的“具体施工单位“亦负有举证责任。
  2、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管理存在瑕疵”因而承担赔偿责任错误,本案是因堆放煤矸石造成的人身损害,而堆放煤矸石的责任主体已经明确,因此不应当由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由于上诉人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负有管理的职责,且在原审诉讼过程中,该镇政府拒不提供施工人信息,因此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如果其认为责任主体明确,其可在提供证据后另行追偿。3、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相军的死亡是煤矸石造成缺乏证据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抢救相军的医院医务科修改过的病历记录和死亡证明以及对病历记录和死亡证明修改原因出具的证明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实相军的死亡是其骑摩托车撞在煤矸石上所致,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