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完善
作者:陆建辉 杨礼嘉 发布时间:2006-09-26 浏览次数:3534
近年来,作为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应用和发展,并在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启东法院现共聘请人民陪审员20名,全部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在职机关干部12人,教师2人,村干部6人。2006年1-8月,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审理案件13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17%,其可行性和实效性显而易见。
一、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比法官参与调解更有独特优势。现阶段,法官的审判任务十分繁重,法官不可能在某一案件上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反复进行调解工作。即使为了提高调解率,有的法官不厌其烦地进行调解,但最终结果却事与愿违,有时还引起当事人的反感,甚至被当事人怀疑其调解的动机不纯,是否得到了对方的好处等等。相反,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判活动中,能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即使案外调解不成,人民陪审员还可以在调解中了解到当事人的想法,及时向合议庭反映意见,使合议庭在诉讼调解不成时,最终作出的裁判结果能够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更多地体现民意。
二、人民陪审员主持调解,可以消除案件当事人对法院及法官的猜疑和不满情绪,有利于提高调解成功率。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不可能让每个当事人都很满意,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由于对法律的无知或者出于个人的感情、利益等,对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产生对立情绪,甚至怀疑判决的公正性和法官的清白。所以,法官很容易成为众矢之的。而人民陪审员则是由民众选举产生的,代表民众利益,这样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信任。人民陪审员不仅可以消除当事人的疑虑,还能够中和一些民众对于法院裁判的指责和误解。
三、在诉讼中引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人民调解机制,可以解决因案件事实不清,当事人举证不能,或法律规定不明所造成的无法进行实体裁判的问题。有些案件往往由于当事人举证不能而导致事实不清,或者因法律规定存在的缺陷如硬搬法律会导致裁判不公,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发挥人民陪审员在人民调解中的积极作用,通过与当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协同调解,对于纠纷处理缺乏法律依据的案件,可以依照群众能够普遍接受的“乡规民约”、“公序良俗”道德规范等进行劝解,促使纠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避免法院作出“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等案结事不了的尴尬裁判。
人民陪审员制度确实在审判实践中起到监督法官、代表民意、协调解决纠纷等作用,但由于人民陪审员是来自于社会的各个阶层,包括机关、学校、村级组织等,虽然他们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利,但在开庭审理、诉讼调解等过程中,缘于他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并不太深,往往在开庭审理、诉讼调解中出现法律工作的空白,仅凭经验办事,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质量。针对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加强培训力度,使人民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发挥主观能动性。
由于一些人民陪审员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在参与庭审过程中不敢发表自己的意见,因而成为陪衬,合议庭的裁判结果实际上为承办法官所掌控,人民陪审员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用。尤其在审理过程中不能够以法律思维和法律标准来裁判案件,而是以道德标准和一般社会价值判断,然当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有距离甚至相互矛盾时,双方的判断标准产生不一,使合议庭合议案件陷入混乱状态。据此,人民法院可结合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定期召集人民陪审员召开法律知识座谈会,教方法、传经验,加强沟通,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法律知识讲座”、“实战训练”等形式,全面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有利于在审判过程中与法官相互配合地工作,有利于监督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二、扎实建设队伍,实现人民陪审员与人民调解员的有机衔接。
随着“两调对接”工作的开展,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日益完善,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也在普遍提高,他们在长期的调处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针对不同的纠纷灵活运用调解方法。对于这批在“两调对接”中出现的优秀调解员,建议当地的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引入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两者合一,更有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加大宣传、扩大影响,使人民陪审员成为联结法院与群众的桥梁。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现阶段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必须着力扩大陪审员制度的影响,赢得更多群众对这项工作的支持,同时也能够更好的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明理释法、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特殊作用,从而能够使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能够为群众所了解,优化司法环境,减少司法阻力;也能够使人民司法工作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切实做到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