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顾客进浴室洗澡,并将衣服财物存放于浴室指定的储柜里,可洗完后竟发现贵重财物不翼而飞,于是一纸诉状将浴室告上法庭。9月25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在酌定原告徐某损失的基础上,判决被告某浴室赔偿徐某损失8296元。

2006年2月3日,徐某到某浴室洗澡,并将衣服财物等存放于浴室指定的储柜里。洗浴完毕后,徐某发现皮夹克及手包被窃,立即报警,但此案至今未破。浴室辩称,本案应该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且徐某的具体损失无法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本失窃案将来的刑事判决并不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民事责任认定,本案中原告行使请求权的基础是合同法律关系,被告的违约责任并不因第三人行为的介入而有所改变。因此,本案并不需要适用先刑后民的规则。在徐某与浴室之间即形成了洗浴服务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浴室未能提供安全的放置衣服财物的设施并负责保管,具有过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能证明基本事实的存在却又无法使其证明结果形成确定的唯一性时,法院也有权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合情合理地判断当事人是否完成了最大限度的证明并根据证明的效果及日常生活中的通常情形,确认或推定当事人的主张是否可得成立。本案中,徐某的失窃事实存在,故最终法院在酌定徐某损失情况的基础上,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