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泰州讯:被执行人外出做生意,下落不明,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及时追加其妻子为被执行人。在做了双方当事人的大量调解工作,并相继采取了查封、拘留、扣划等强制手段后,9月21日,案件终于顺利执结。

1998年12月8日,翁某因购房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以下简称泰州分行)办理公积金贷款计15000元。在还款500元后,翁某就再未还款。泰州分行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向海陵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翁某支付所欠本金14500元及逾期利息。海陵法院于2006年5月9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500元,利息6113.56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上门,翁某均不在家。据其妻李某说,翁某已经外出做生意多日,而具体地点自己也不清楚。鉴于该案所发生的债务系翁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而所购房屋也是用于二人共同居住,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法官于2006年8月21日依法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

考虑到该案系因购房发生的债务,执行法官首先书面查封了该处房产,并依法传唤了李某。到庭后的李某以自己没有在借款协议上签名,因此不是自己借钱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并声称可以还钱,但要分50年还清。经过执行法官的再三教育,并告知其拒不履行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李某仍态度强硬,执行法官遂决定对其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此后,执行法官一方面联系申请人,告知案件的执行进程,希望他们可以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能够放弃一部分诉讼和执行的费用;另一方面主动与李某的家属取得了联系,动员他们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争取早日解决这起案件。经过法官的再三劝说,李某的亲属终于同意代为偿还银行欠款15000元。与此同时,执行法官了解到翁某以前工作过的单位曾经为其缴纳过住房公积金,随即便前往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扣划了翁某帐上的4973.13元公积金。

9月21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来到海陵法院执行局,告知执行法官上述执行款项已经全部到帐,申请人愿意放弃其余部分的执行标的,案件至此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