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本来是为了做件好事,朋友的朋友因做生意资金短缺,朋友作为中间人为二人牵线搭桥,让互不相识的两位朋友一个出钱、一个出借条。从表面上看,这事还算很圆满。可谁也没想到那位借钱的朋友不守规矩,把钱借到手后就玩起了失踪,最后却让这么两位朋友无奈地打起了官司。2006年9月12日,一个先当原告、后当被告的借款与名誉权纠纷两个不同官司先后在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就审结。目前,在法定期限内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

借钱到手玩失踪

郭明侠与张红既是邻居也是朋友,而张红与姜西雄则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同时也是朋友。这就是说,张红与郭明侠和姜西雄都是朋友,而郭明侠与姜西雄则互不相识。也正因为如此,郭明侠才在张红的撮合下,将钱打入张红的银行卡后借给了姜西雄,后来通过张红拿到姜西雄写的一张借条。

2004年7月4日,郭明侠听张红说她朋友姜西雄正在做的一笔生意还缺10000元没有筹集到,问郭明侠能否借10000元给姜西雄救急,郭明侠听说张红是在为朋友帮忙后表示同意,并通过张红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的银行卡打入10000元转给了姜西雄。7月18日,姜西雄给郭明侠写了一张内容为“今借冯大姐现金10000元整,2004年8月17日还清”的借条,表明此款在一个月内归还。因为是朋友介绍的关系,所以郭明侠对此也没有产生任何怀疑,就把借条收了下来。

可是,让郭明侠没有想到的是,自从姜西雄拿到钱后,郭明侠就再也没有了消息。那么,姜西雄会不会赖帐不还呢?郭明侠多次找张红打听消息,张红都说能找到姜西雄,找的次数多了,张红就说她也不知道姜西雄在哪里,这样也就更加重了郭明侠的怀疑。于是,在一再找不到姜西雄的情况下,郭明侠只好去找张红要钱,而张红则以郭明侠是把钱借给了姜西雄、与自己无关为由予以推脱。万般无奈,郭明侠在找不到姜西雄的情况下,只好把这位昔日的好朋友张红和姜西雄一并告上了法庭。

朋友翻脸起纷争

2006年5月25日,郭明侠具状称,2004年7月4日,被告张红说姜西雄做生意急需用钱,问原告能否借10000元给他应急,并将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的银行卡号告诉了原告。原告同意后,就将10000元现金打入被告张红的银行卡里。7月18日,两被告见借款已打入银行卡,遂由被告姜西雄向原告出具10000元借条一张,并承诺同年8月17日归还。可两被告使用原告借款将近两年,虽经多次催要但至今仍分文未还,且此事因与被告张红发生矛盾与纠纷,多次惊动派出所出面调解,依然没有任何效果。为此,特具状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利息1276元,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7月18日,原告郭明侠诉被告张红、姜西雄借款纠纷一案在徐州市泉山区法院立案受理后,由于姜西雄一直查无下落,郭明侠遂向法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姜西雄的起诉,法庭依照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准予郭明侠撤回对被告姜西雄起诉的申请,并于7月27日开庭审理了该案。

在庭审中,被告张红辩称,原告持有的借条系姜西雄所写,被告并没有向原告借款,只是用自己的银行卡为双方转了一下款而已,因而也就不存在借款关系。为此,原告称自己并不认识姜西雄这个人,而且钱也是直接打入被告的银行卡里,只是听被告说与姜西雄共同做生意,后来原告问被告要钱时,被告才拿出署名“姜西雄”的一张借条。因此,原告怀疑姜西雄这个人是不是真的存在,并向法庭提供了由被告亲笔书写、签名的银行卡业务存单和卡号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对此,被告予以坚决否认。

名誉侵权上法庭

实际上,就在郭明侠与张红打官司之前,郭明侠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一直找不到姜西雄的情况下,曾多次找到张红的家里让张红替姜西雄还钱,并说了诸如你是“诈骗犯”、骗吃骗喝等一些偏激的话。因此,在郭明侠起诉张红借款合同纠纷立案不久,张红以郭明侠侵犯其名誉权为由,一纸诉状将郭明侠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这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昔日的两位好朋友为钱竟然不惜撕破脸皮闹上法庭。

2006年6月21日,张红在诉状中称,原告与被告郭明侠系朋友关系。2006年5月,被告郭明侠以原告欠其钱为由到原告家门口以及院内吵闹,并大声叫嚷原告是诈骗犯,在外同某某某有不正当关系等,引来周围邻居等许多人围观,长达一个多小时才离去,在原告住处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被告公然侮辱,捏造不实事实对原告进行诽谤,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的身心和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诉至法院要求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06年6月27日、7月14日,法庭先后两次开庭审理了该案。在庭审中,被告郭明侠辩称,被告郭明侠经原告张红居间介绍并担保,将10000元现金借给其朋友姜西雄,后被告向姜西雄索款无着,遂要求原告张红协助其追偿欠款,且被告认为张红也有义务协助追款。被告到原告家去欲与其协商追款之事,但原告将被告拒之门外,不仅矢口否认借款事实还恶语伤人,并由此发生争吵。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同时,原告认为钱是通过原告的银行卡借出去的,而且作为一名退休工人来说,10000元也不是个下数目,两年来原告今天说有一千还一千、明天说有两千还两千,但就是分文不见。在这种情况下,被告难免出现过激言语。为此,被告对自己的过激言语当庭向原告表示了歉意。

依法判决失友情

2006年8月19日,郭明侠诉张红、姜西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郭明侠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提出撤诉申请,法庭经审查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遂裁定准予撤诉。而张红诉郭明侠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则因原告张红不同意调解,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法庭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红与被告郭明侠原系朋友关系。 2004年7月4日,郭明侠汇入张红银行卡10000元借给张红朋友姜西雄,姜西雄于2004年7月18日为郭明侠出具10000元借条一张,并承诺2004年8月17日还清。逾期姜西雄未还借款且一直查无下落,郭明侠遂以该笔借款系经张红居间介绍并担保为由,要求张红承担责任。2006年5月12日晚,郭明侠与其胞妹郭明英至张红家索款,张红拒绝为二人开门,郭明英遂在张红家门外吵囔,指责张红的言词中带有“欠钱不还、诈骗、骗吃骗喝”等偏激言语。2006年6月21日,张红以被告郭明侠公然侮辱,捏造不实事实进行诽谤,严重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郭明侠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

2006年9月12日,法庭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但构成名誉侵权,侵权人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并且要造成一定的影响,即有受害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事实,以捏造事实的方式侵权还必须是“公然”在一定的公开场合丑化他人人格。被告郭明侠虽有个别言词过激不当,但该行为仅存在于其与张红的口角之中,并且被告去原告处的目的系索款,主观上并无损害张红之名誉的故意,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庭审中虽然被告已对其不当言词向原告表示歉意,但鉴于纠纷的产生被告亦有一定责任,故应承担适当的诉讼费用。据此,法庭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了驳回原告张红诉讼请求的判决。
  
实际上,无论是郭明侠告张红索要借款、还是张红告郭明侠侵犯名誉权,也不管郭明侠提出了撤诉、还是法院判决驳回张红的诉讼请求,为了一个“钱”字,这让两个案件中的当事人似乎没有哪一个可以说是赢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