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具备的六种能力
作者:管丽琴 发布时间:2006-09-29 浏览次数:3932
近年来,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加速转型,社会各类矛盾日益突出,其中大量矛盾纠纷案件涌向法院。作为解决社会矛盾最后一道关口的人民法院,必将处于风口浪尖之上,一些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随时可能发生,审判工作安全和社会稳定面临严峻考验和挑战。作为人民法院一支准军事化力量的司法警察队伍,在当今社会历史条件下,如何为加强和改进法院的司法安全、应对各种挑战,提供重要的司法保障,这作为当前一个最为突出的问题摆到了所有的司法警察面前。笔者认为,这一问题的最终落脚点就是加强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而新时期要加强和提高司法警察的执法能力建设,具体体现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具备以下六种能力,即坚持党的领导的能力,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良好的协同作战能力,快速的处置应变能力,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
一、坚持党的领导的能力,是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政治保障。
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的队伍,就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大处讲是坚持党的领导,从小处讲就是服从法院党组的组织指挥,不折不扣地完成法院党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可以想象,一支不讲政治的队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肯定不会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只能是一盘散沙,毫无执法能力可言。在当前全国政法系统正在开展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专题教育活动中,强调培养五种意识,其中坚持党的领导是前提和基础,也是重要的政治保障。
二、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是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法治前提。
司法警察职业最显著的特点是“依法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六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其行为规范在条例的第五条亦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因此,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的活动中要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坚持依法执法。依法不仅要依实体法,也要依程序法,如执行押解任务时,没有合法的提押手续,司法警察有权拒绝执行押解任务。在执行搜查、拘留、拘传任务时,没有院长签发的搜查令、拘留决定书和拘传票,司法警察也有权予以拒绝。
三、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是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
司法警察的职业活动,其中心任务就是为审判工作服务。司法警察在执行提押、看管人犯,警卫法庭,参与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对妨碍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等警务工作中,如果不具有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不能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就不能为审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这一能力的具备是司法警察工作职责所必需,也是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要具备这一能力,除了在平时的工作实践中注意积累外,还应当加强职业技能训练,良好的体能素质和优秀的心理素质有助于这一能力的较快形成。
四、良好的协同作战能力,是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的内在机理。
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支特殊警种,是人民法院的人民警察。在履职活动中,强调的是具有协同作战能力,要有团队精神。任何个人的能力再强,本领再高,一旦孤军作战,其力量总是微弱的。俗话说:“一个好汉三个帮”,“众人拾柴火焰高”,在每一项执法活动中,只有统一服从指挥,警员之间互相配合,相互帮助,协同作战,发挥团队作用,才能顺利地完成一个又一个艰巨的警务保障任务。
五、快速的处置应变能力,是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效率基础。
在当前的法院工作中,各种突发事件频频发生。具有突发性、群体性和威胁性特点的突发事件如果处置不好,将会严重危及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为控制危害后果的发生,司法警察必须具备快速的处置应变能力。遇到突发事件,应沉着冷静地分析形势的发展趋势,按照熟练掌握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要求,以及在演练中锻炼的快速反应能力,立即进入预警和临战状态,以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六、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是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的评价标准。
由于司法警察总是在一线冲锋陷阵,所以流血受伤的往往都是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我们追求的是既要快速高效地完成各项警务保障任务,又要保存实力,将伤害减小到最低,避免不必要的流血受伤,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在具备较强的对抗能力的同时,还应当必须具备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尤其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如果执法人员与围攻人员数量悬殊过大,在等待“援兵”时往往需要时间。这时被围困其中的司法警察不仅需要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还需要有保护工作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和能力,而这些能力的提高和增强来自于平时严格的体能和技能训练,依靠平时过硬的职业素质的养成。
随着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不断发展,司法警察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任务必将越来越艰巨。如何抓好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加强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是一个不断深入的课题。各级人民法院只有在工作中不断深入探讨和研究,才能把司法警察队伍打造成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技能精湛、执法严格的队伍,使之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真正成为人民法院的110特警队、119火警队。